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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华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调研”课题组成员 刘超 张连胜 202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增进农民福祉”列为9个重点任务之一,为新时代乡村发展指明了方向。华侨文化遗产作为侨乡特色文化资源,是侨乡推进和美乡村建设中区别其他乡村的特色文化宝藏。当前,以福建省为代表的侨乡在华侨文化资源活化利用实践中取得局部成效,然而,根据全省9个地级市调研结果,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存在规范缺位、要素支撑不足、协同监管不畅等问题,严重制约侨乡和美乡村建设,亟待予以优化解决。 一、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价值耦合: 和美乡村建设的双重支撑 华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西合璧”的侨乡特质,是侨乡区别于其他乡村的核心文化标识,也是维系海外侨胞“乡愁记忆”的精神纽带。通过活化利用,既能保留侨乡“乡味侨韵”,避免和美乡村建设“千村一面”,又能通过“侨胞寻根”等活动凝聚侨乡认同,践行“邻里和睦”的和美理念。从发展维度看,华侨文化遗产突破“博物馆式”静态保护模式后,可转化为文旅融合、研学体验等业态,让华侨文化遗产能在与游客互动中实现“自我造血”,获得资金反哺于华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乡村建设当中,实现乡村产业升级,推动侨乡和美乡村建设发展。 二、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现存突出问题 (一)规范缺位:活化利用无标准可依 一方面,对象界定模糊。现行《文物保护法》对华侨文化遗产特殊性适配不足,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活化利用对象标准,对于哪一类型的华侨文化遗产需要严格限制开发、哪一类型适合活化利用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指导,致使活化利用工作严重受阻。另一方面,活化利用方式边界不清。立法仅对活化利用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各地管理人员均表示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容易造成活化利用过程出现“过度开发破坏文化遗产原真性”或“利用不足浪费价值”的现象。 (二)要素支撑不足:空心化侨乡“动力匮乏” 侨乡“空心化”的现象加剧了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与和美乡村建设有机耦合的要素短缺。一是基础设施薄弱。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必然具备文化传承与经济发展双重要素,偏远侨村如三明、宁德部分山区侨村,存在道路狭窄无法通行观光大巴、人烟稀少、餐饮业短缺、电路老旧难以支撑民宿运营等问题,难以吸引游客前来参观,无法满足文旅开发基础需求。二是专业人才断层。活化利用需要建筑修复、侨史研究等复合型人才,但侨乡本地劳动力多为留守老人,且薪酬较低,高校相关专业人才“不愿来、留不住”,致使活化利用方式专业性大打折扣。 (三)监管与协同机制不畅:多方联动“合力难聚” 从监管层面上看,省内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监管政策不足,基层管理人员对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也会随着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导向予以开展,缺乏相应监管机制易导致活化利用部门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同时,三明、泉州等地仍以“定期实地巡查”为主,调研访谈过程管理人员也表示由于自身专业技能培训不足,难以发现新型侵权等问题。从协同层面看,由于立法未明确牵头部门以及机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序,易导致执法部门,如公安、城管、市场监管部门由于立法模糊性与执法检查、考核评价压力的传导之间出现“推诿”现象。此外,公众参与协商尚待完善,部分海外产权人由于未参与活化利用协商,唯恐权益受损或情感割裂,抵制活化利用项目,如莆田某侨厝产权人前期拒绝政府改造方案,导致建筑老化加剧,加大后续活化利用成本。 三、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优化路径: 以和美乡村建设为导向的协同重构 (一)健全分类化制度体系 一方面,借鉴莆田“专家顾问制度”的实践经验,构建适配华侨文化遗产特殊性的制度框架。组建由侨务、文旅、建筑、法律等领域专家构成的评估团队,按“历史价值等级、市场化利用潜力、当地知名程度、文化价值含量”标准对遗产进行分类,明确差异化规则。另一方面,确立“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彰显特色”的原则。建立“分类利用指引”规则,针对重要建筑、居民聚落等不同形式的华侨历史文化遗产规定适当的活化利用方式范围。此外,为确保活化利用方式方向正确,应当充分做好活化利用专业评估,并就活化利用可能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事项,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强化精准化要素保障 一方面,因地制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侨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有助于文旅产业发展,除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宿等必要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外,应当有助于提升游客体验。例如,宁德市钱厝村被开发为“樱花谷”旅游景区,由于存在交通、照明等问题,应就道路建设与照明重点优化,以提升游客体验。另一方面,探索政校协同育人的培育模式,鼓励校企合作,目前泉州、宁德、三明等地活化利用华侨文化遗产打造研学基地,可以利用研学基地通过联合开发实训课程、设立专项课题研究等方式共同引领相关专业学生深入基层,使学生掌握本地区涉侨建筑、侨文化遗产专业知识,以期实现定点人才培养的目标。 (三)构建协同化监管机制 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职责。清晰界定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项目中公安、城管、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在华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监管中的具体职权范围;二是优化部门协同机制。就职权交叉事项而导致的职责推诿事项,应当统筹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制定各部门联席会议协商确定牵头部门以及协作程序和信息共享机制。具体监管事项,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合力;三是深化多元主体共治,建立“政府——村委——产权人——外来企业”四方协商机制,对活化利用的方式、各方利益分配、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进行讨论确定,营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和美氛围。 (作者简介: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连胜,华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2025年福建省社科强省建设百名专家调查研究项目“福建省华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调研”(项目编号:FJSK25DY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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