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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行业持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网红梦”与经纪公司签约。然而,部分签约主播为追求额外收益,违背约定私开小号直播,最终不仅外快没赚到,还因违约面临高额赔偿。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主播违约案件,为广大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签约需谨慎,履约要诚信,莫让“网红梦”变“赔偿单”。此外,针对直播行业常见法律问题,石狮法院法官对此进行解答。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陈某与石狮某传媒公司签订《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就合同双方在互联网公众号平台的演艺、推广等业务开展合作的内容及分成方式作出约定。 根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该公司作为陈某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直播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陈某仅能加入该公司所属直播公会开展在线演艺直播活动。未经公司许可,陈某不得擅自在其他平台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否则需按小号直播流水金额的20倍支付违约金。 然而,2023年10月至12月,陈某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持续在其开设的视频小号上开通直播。2024年1月,该公司发现陈某违约行为后,通过微信沟通协商,陈某却未予以回复。无奈之下,该公司将陈某诉至石狮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合同合法有效,违约需赔偿违约金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线上优质主播经纪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义务。 陈某在案涉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其他平台从事直播、网络互动等演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某传媒公司主张陈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陈某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予以调减。鉴于双方对某传媒公司的实际损失均未加以证明,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案件实际情况,判决陈某酌情赔偿某传媒公司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独家约定受法律保护,违约代价不止赔偿 在“互联网+”新业态下,不少互联网公司通过签约并培训主播,制造“网红”以获取流量收益。为保证投入有所回报,公司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主播的从业限制,包括不得开小号从事直播活动等,只要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播在享受公司提供的培训、流量、运营等服务的同时,若为追求短期利益违背独家约定,不仅要像陈某一样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因违约行为被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封禁账号,导致多年积累的粉丝和直播成果付诸东流;更会因失信记录影响后续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对职业发展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法官提醒 主播与经纪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 针对直播行业常见的合同纠纷,在此提醒广大主播及从业者,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务必逐条核对直播的具体要求(如每月直播时长、频率、内容规范以及是否为独家签约等)、收益分配(包括打赏分成、广告收入、商品佣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周期)、知识产权归属(如直播视频、原创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等核心内容,避免因条款模糊埋下纠纷隐患。 同时,要注意合同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结合自身职业规划和履约能力审慎签约,切勿因“高薪诱惑”盲目签订超出自身承受范围的违约条款。此外,要明确合同的期限及解除条件,确保在出现合作分歧时,能通过合法途径有效解除合同,避免陷入“违约困局”。 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契约精神的支撑。一旦签约,主播与经纪公司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共同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行业生态,才能实现长久共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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