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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一男子酒后次日无证驾车,前往考场参加科目三考试,途中被民警查获为醉酒驾驶。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今年9月8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周某某,在前一晚饮酒后,于次日清晨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出发,欲前往考场参加科目三考试,其行驶至沈海高速莆田收费站入口外广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周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隔夜酒也是酒——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因人而异,所谓“睡一觉就没事”的想法极不可靠。此外,未获得驾驶证不能独自驾驶车辆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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