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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取现转移,以此牟取利益,终将承担刑事责任。近日,经仙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林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5年1月,林某在明知他人欲利用银行账户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允诺提供协助。为规避监管,林某以自己银行卡交易受限、急需接收外地工程款为由,向朋友王某借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待该账户收到一笔4.1万元转账后,林某与王某共同通过ATM机及柜台取现等方式提取现金3.9万元。次日,林某将上述现金送至指定地点交付上线,并从中获利。经查,转入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4.1万元均系涉诈资金,林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仙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仍协助上线予以转移,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据此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并非生财之道,实为违法犯罪行为。该类行为不仅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行为人自身也将面临刑事追究。社会公众应增强法治意识与防范能力,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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