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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13:04:17

律师解析遭野生动物袭击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问题①:游客在无主动挑衅行为的情况下,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咬伤,损失应由谁承担?能否申请补偿?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同时,多地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致害严重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符合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因此,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为补偿义务主体。

再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还具体规定了“主动攻击、故意伤害、违规饲喂或者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造成牲畜伤害或者死亡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因管理不善致使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由侵权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不予补偿。

因此,若最终核实伤者无主动接触、投喂,以及“下路基拍照、私自靠近雪豹”等挑逗行为,符合补偿申请条件,可向损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问题②:若游客无主动挑衅等行为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咬伤,能申请到多少补偿金?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例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但不构成伤残的,一次性支付误工损失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构成伤残的,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十级至一级伤残的补偿金额分别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至10倍”,最终需要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为准。

问题③:事发路段作为游客前往滑雪场的必经之路,景区及当地相关部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虽然野生动物并非景区饲养或管理,但损害发生在前往滑雪场的必经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有义务对辖区野生动物出没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布安全提醒,并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加强巡查等。如果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导致游客被野生动物伤害,那么管理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结合此次事件来看,当地旅游集团和相关部门已发布雪豹出没的提醒,景区也有相关安全规范,且事后及时开展救援,可依法减轻或免除责任;反之,若未尽到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责任认定需结合各方具体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问题④:若遭遇野生动物攻击,游客为自保反击造成动物伤亡,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情形,可采取一定程度的自保反击。但需注意的是,避险行为需控制在必要限度内,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不必要的额外伤害,实践中需结合事件背景综合判断。

问题⑤:伤人雪豹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相关部门可采取哪些合法处置措施?

律师解答

刘浩律师:雪豹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处置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优先采取保护和避让措施。仅在其持续危及公共安全且无其他替代方案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捕获、转移等限制措施,严禁擅自伤害或捕杀。处置过程需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兼顾生态保护与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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