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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穿越禁区当“人生副本” ——律师分析“鳌太线”走红背后非法穿越的法律代价 春节假期临近,不少“驴友”将徒步、登山、探险列入出行计划,户外运动热度持续攀升。然而,近段时间因几名“驴友”非法穿越“鳌太线”造成伤亡的事件,为这股“说走就走”的徒步潮流敲响了警钟。 针对近年来高风险徒步活动频发的情况,国家体育总局明确提出,严禁违规开展徒步穿越等户外活动。1月30日,福建、江西多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联合发布通告,重申禁止擅自进入国家公园开展穿越、探险活动。其中,福建明确禁止擅自穿越武夷山国家公园相关区域,再次划清户外活动的“安全边界”。 在这些前提下,一些人仍抱有“只要不出事就没问题”“不收费只是结伴,同行不担责”等认知误区。对此,记者邀请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叶儒璋律师,对非法穿越的法律责任进行系统解读,提醒公众在亲近自然的同时,守住安全底线与法律底线。 案例一:“鳌太线”上的悲剧 “鳌太线”连接秦岭山脉上的鳌山、太白山两座主峰,被誉为“中华龙脊”。这里风景壮美,地形复杂多变,让不少徒步爱好者产生了“征服欲”。1月2日凌晨,有5人避开管护站,计划穿越“鳌太线”。1月3日上午,1人自行下山,其余4人失联。当地组织大规模搜救。1月5日至7日,救援人员先后找到其余人员,其中3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在坠崖事故中遇难。 问题①:什么是“非法穿越”?“非法穿越”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非法穿越”是指未经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进入依法划定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未开放的生态敏感区域,开展徒步、探险、露营等活动。其核心判断的标准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官方禁止性通告,而不是以安全事故是否发生为违法认定前提。 根据实际情况,“非法穿越”者可能在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承担责任。一是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较轻的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10日拘留,并处罚款。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若涉及组织行为,可处1万至10万元罚款,个人也可能被处以相应罚款。二是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因违规行为引发救援,行为人须承担相应救援费用;如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还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若“非法穿越”导致严重生态破坏,可能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如果造成救援人员或同行者伤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问题②:穿越区域没有围栏、没有门票,如穿越“鳌太线”者进入穿越区域是否属于“擅自进入”?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属于“擅自进入”。“擅自进入”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如“鳌太线”这类区域为禁限进入区域,以及是否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若主管部门已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禁入通告,或该区域属于常识性保护区域(如“鳌太线”等知名禁穿线路),即便无围栏、无门票,也应认定为“擅自进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等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国家公园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区域,无论是否设置物理围栏、是否收取门票,均属于法定禁限进入区域。主管部门的通告、公示、警示标识等,均属于合法有效的管理告知。 例如,浙江天目山、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布的禁令中,明确禁止擅自进入核心区,即便部分区域未设围栏,擅自进入仍属违法;“鳌太线”横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该区域自2018年起已明令禁止一切非科研活动。 管理方通常通过发布通告、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明知禁止仍擅自进入,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③:穿越者只是走路,不采不摘沿途植物,是否构成破坏生态?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可能构成生态破坏。生态保护的核心在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与完整性,非法穿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不仅限于采摘、砍伐等“看得见”的破坏行为。 该区域多为生态极度脆弱的敏感区,频繁踩踏会破坏高山草甸、地表土壤;人类活动的踪迹会直接惊扰野生动物的栖息繁殖,例如大熊猫幼崽可能被遗弃,朱鹮会因人类靠近而弃巢,羚牛在繁殖季对环境敏感度极高,频繁干扰可能导致其迁徙或繁殖率下降,打破生态平衡。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生态保护强调的是结果导向而非主观动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要行为客观上对生态系统造成干扰或损害,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并无破坏生态的故意,也未实施采摘、捕猎等直接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生态破坏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国家公园生态敏感区域,原则上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进入行为,未经许可开展穿越、探险等活动本身,即属于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非必要的人类活动”已被视为对生态系统的实质性干扰,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破坏。 以“鳌太线”为例,行为人明知禁止仍擅自进入,即使“只是走路”,在法律上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破坏生态秩序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二:男子失联被营救 承担万元救援费 1月26日,一男子被曝在川西泸定黑海子徒步失联超30小时。1月27日晚,四川省甘孜州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发布消息称,经过3天2夜连续救援,失联人员被安全营救出来。相关执法部门作出给予该男子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承担救援费用2.72万元。 问题:徒步中如果发生救援,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因个人违规进入禁止区域而遇险,救援费用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在明令禁止穿越、已设置警示标识的区域,若个人仍擅自进入并发生失联、受困的,本质上属于对风险的自我放任。公共救援资源是为保障公共安全而设立的,并非为个人违法行为“兜底”。实践中,多地已明确这一原则。以川西泸定黑海子徒步失联事件为例,当事人最终虽被成功救出,但相关部门仍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要求其承担数万元的救援费用。这正是基于其违规徒步进入风险区域、主动制造公共救援成本的事实。从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明确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不配合安全防范措施的,应当依法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若擅自进入禁止区域、偏离路线导致遇险,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支付其个人应承担的救援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确立了“过错自担”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损害后果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成本。 第二种情形是因不可抗力或管理方责任导致遇险,救援费用由公共财政或责任方承担。如果遇险是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或因景区、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设置必要警示标识、未封闭危险区域等,救援费用一般由公共财政或存在过错的管理方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一例外并不适用于“非法穿越”行为。个人若明知区域被禁止进入仍擅自前往,本身已排除了“合理信赖管理方安全保障”的前提。 第三种情形是由非法组织者、领队带队进入高危区域的,组织方须承担主要责任。若徒步活动存在实际组织者、领队或“AA制结伴同行”中的事实带头人,在明知路线被禁止的情况下仍组织、带领他人进入,一旦发生救援,不仅当事人可能被追责,组织者还可能承担救援费用、民事赔偿责任,甚至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近年来,多地地方性法规已进一步细化责任划分,明确非法穿越者需承担全部救援费用,组织、招募、带队行为将被从重追责。国家体育总局也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强调,要对违规开展高风险户外活动的行为依法追责,避免公共救援资源被无序消耗。 案例三:社交平台的扩大传播 近年来,户外运动热度攀升,社交平台上出现大量“徒步穿越实录”“禁线打卡”等内容。博主以第一视角展示路线、装备和行程细节,不少网友则在评论区、社交群聊中以“搭子同行”“AA徒步”“非商业活动”为名,邀约他人进入明令禁止的区域。 “鳌太线”的走红正是这一传播路径的缩影。这条横穿秦岭、被列为“中国十大徒步死亡路线”之一的线路,虽已被禁止穿越,但该事故发生后,在短视频平台迅速破圈。以“神秘园”等账号为代表的探险事故解说内容获得大量关注,甚至催生出AI模拟穿越的互动玩法。一些参与者事后坦言,正是受到相关视频影响,认为该线路是“户外毕业线”,才选择挑战。 问题①:发布“非法穿越”vlog视频、解说视频、攻略等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可能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规定,发布引导、诱导他人实施“非法穿越”、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内容,属于违规信息,网络平台应依法处置,发布者可能面临平台限流、封号等处罚;若内容涉及教唆他人破坏自然资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若发布的攻略、视频导致他人效仿“非法穿越”并遭受人身损害或生态损害,发布者可能因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发布内容明确教唆他人进入国家重点保护区域,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享合法开放区域的内容不违法。今年起,多地已要求短视频平台对“高危户外内容”加注风险警示,否则须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②: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徒步领队”?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领队身份的认定在于是否实际承担“组织、策划、管理”职责。 司法实践中,领队身份不以是否营利为标准,而是看在徒步组织行为中的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被认定为徒步领队:发起徒步活动,负责路线规划、行程安排、人员召集的;统一协调活动进程,对参与者进行分组、引导,提供安全提示、装备建议等实质性服务的;对活动费用进行统一收取、管理、结算(包括AA制费用统筹)的;以“领队”名义对外宣传,或在活动中实际主导决策、具有指挥权限的;虽未收费,但对团队具有事实上的组织、指挥权。 问题③:在网络平台招募徒步参与者、发布路线,会被追责吗?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会被追责,此类行为已超出单纯分享范畴,而属于组织、诱导,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招募行为针对禁限进入区域,发布者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组织户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处罚。 若因招募的活动导致参与者人身损害或生态损害,发布者(组织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路线存在安全隐患未明确告知,责任比例将进一步加重。 若招募行为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如多人伤亡)或严重生态破坏,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注明“风险自担”“免责声明”,也不能免除组织者法律责任,此类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属无效条款。 问题④:同行“搭子”临时离开,见死不救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叶儒璋律师: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存在过错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同行者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因素,认定责任承担与否及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搭子”是组织者或领队,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见死不救导致伤亡的,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严重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若因自身行为导致对方遇险(如怂恿走危险路线),见死不救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仅为普通临时结伴,既非组织者,也未因自身行为致险,且已报警求助的,无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道德义务不转化为法律责任。 此外,当同行者是未成年人、病患等特殊群体,同行成年人可能被认定负有临时监护责任。 普法后记 引导探险回归理性 近年来,非法穿越屡酿险情,既破坏生态,也透支公共救援资源。单靠加罚、拘留难以根治,还可能催生“越禁越火”。治理之道在于守住法律红线的同时,完善准入规则,通过资格审核、费用自担、安全宣教与有偿救援,引导探险回归理性,在公共利益与个人选择间形成清晰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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