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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只是帮人收个钱,就能赚6000元报酬”,这样的“好事”背后藏着刑事风险。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25年5月,高某某在明知所取钱款为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6000元非法报酬,仍受同案犯胡某某指使,从外省乘坐出租车赶至莆田市秀屿区某中学附近,取走被害人曾某某现金30万元。之后,高某某迅速乘车返回外省,并按胡某某要求将赃款转交指定人员。 经查,该笔30万元现金系曾某某遭遇“网络投资理财线下充值”骗局而被诈骗的钱款。高某某在明知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仍充当“工具人”帮助转移赃款,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低风险、高回报”的跑腿代收、转账业务,大概率是犯罪链条的一环,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遇到陌生人要求代收大额现金、提供银行卡转账等情况,务必果断拒绝,守好法律底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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