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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电镀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如果不加处理予以排放、倾倒,不仅难以降解,还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近期,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宣判,付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3月,付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向他人租赁秀屿区某镇一废弃猪舍,用于经营电镀加工点,并于2023年4月底开始从事金属磨盘镀镍(生产佛珠模具),直至2023年10月中旬被查获。 经查,该电镀加工点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加工过程产生的除锈废水、清洗废水和废弃的电镀液被直接排到厂外化粪池,并流至秀屿区某镇一村居的污水管网。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加工点车间排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为543mg/L,化粪池排口废水中总镍浓度为228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1085倍、455倍。 秀屿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镍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环境污染问题尚未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受损害,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依法履行诉前公告,并针对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付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罚金。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电镀等行业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毒性强、难降解,对土壤和水体环境危害极大。企业及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任何心存侥幸、非法排污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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