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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部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常会设置“背靠背”付款条款,约定“收到第三方(业主)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少中小企业被迫接受此类条款,担心一旦拒绝就失去合作机会。可当大型企业以“未收到业主付款”为由拒付时,中小企业真的只能束手无策吗?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判决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情回顾: 惠安某大型建筑公司中标一项工程项目后,与某小型土建分包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主体工程外的部分路段及钢结构分项工程劳务分包给该小型土建分包公司。 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一项“背靠背”付费条款:合同项下全部价款,均来源于业主向某大型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若业主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大型建筑公司有权相应延期付款,且无须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及任何违约责任。此外,合同还约定,若某大型建筑公司未依约付款,以结算价款的1%为限计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某小型土建分包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且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但该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便以“业主尚未全额拨付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直至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某小型土建分包公司仍未收到剩余工程款,遂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令某大型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 法院审理: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约定的“若业主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则某大型建筑公司有权相应延期付款”的付款条款无效,某大型建筑公司据此抗辩付款条件未成就,不予采纳,且鉴于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故判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背靠背”条款无效 付款义务不免除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背靠背”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认定为无效。2025年5月20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对“背靠背”条款的治理也正式上升到立法层面。 “背靠背”条款看似“自愿约定”,实则是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将自身与第三方(如此案业主)之间的付款风险,包括业主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付款条件争议等本应由大型企业承担的经营风险,强制转嫁给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因担心失去合作机会被迫接受该条款,既无法参与大型企业与第三方的合同谈判,也无法掌控第三方付款进度,更要承担前期资金垫付、人工材料成本积压的双重压力,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嫁,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背靠背”条款无效,合同其他内容受影响吗?法官明确,条款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他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法院将结合合同其他付款约定、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确定付款期限,让中小企业无须为他人风险持续买单。 对于违约责任,双方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可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大型企业以“违约金约定过高”为由抗辩的,法院将结合逾期付款损失与实际违约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法官提醒: 拒绝风险转嫁条款 遇到类似情况依法维权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背靠背”条款,法官向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分别发出提醒,助力规范市场交易秩序。 对中小企业而言,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时,若遇到“需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方支付”“按第三方回款比例付款”等类似风险转嫁条款,可明确拒绝,或在合同中补充约定“第三方付款风险由甲方(大型企业)自行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货款”等反制条款。 在供货服务完成后,若大型企业以“未收到第三方款项”为由拒付,本质是其试图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此时应及时固定供货凭证、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自身已完全履行义务,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主张条款无效并要求付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大型企业而言,应规范自身交易行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条款,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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