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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吴某某在莆田市涵江区经营一家粽子店,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在生产、制作粽子的过程中添加硼砂,以每个粽子3.5元至5元不等价格对外销售给群众食用。 2025年5月26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成品肉粽、肉粽原材料、硼砂等。经鉴定,从扣押物品中检测出硼砂成分。经查,吴某某已销售金额7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到案后,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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