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新华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共4条,其中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构成入罪情形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并根据实践需要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本项入罪情形下排放污染物的新种类。同时,删除“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一致。 修改决定对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优化,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的一个单独因素,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 修改决定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的内容,增加为解释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进一步加大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活动的全链条打击力度。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