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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位年过75周岁的老人骑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车道骑二轮摩托车的两名年轻人发生碰撞,年轻的生命陨落,年长者也面临沉重的法律责任……这场悲剧不仅给两个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更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张某某(1949年出生)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悬挂假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经闽清某路段时,与对向车道由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发时,蒋某某载着19岁且未戴安全头盔的詹某某。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蒋某某受伤,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负次要责任,詹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詹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蒋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蒋某某近亲属赔偿了詹某某近亲属37万元并取得谅解。而张某某未进行任何赔偿。随后,詹某某近亲属向闽清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 承担刑事责任 赔偿百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量张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无牌无证驾驶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判决其赔偿詹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 法官说法: 高龄并非法外之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案中,张某某无证驾驶假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犯罪可以免除刑罚。高龄并非法外之地,更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免罪金牌”。法院在量刑时已依法对张某某的年龄因素予以考量,给予了从轻处罚,但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这场悲剧中,对于受害者家庭,丧子之痛是人生至痛;对于张某某,无儿无女、步入暮年却身陷囹圄,还要背负百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是底线,也是尺子,丈量责任的重量,绝不因年龄、身份而有丝毫偏颇。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者,还是朝气蓬勃的青年,只要手握方向盘,就必须敬畏生命、遵守法规。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严禁无证驾驶、杜绝假牌套牌、骑乘务必佩戴头盔,切莫让侥幸心理酿成无法挽回的遗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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