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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5:15:53

莆田涵江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作者: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吴瑞雪 王益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明确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的裁判标准。

许某系某生鲜超市杀鱼工种员工,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但该超市并未为许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某日清晨6时许,许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到超市上班,途中与一辆轻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颅脑损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许某近亲属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作出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该超市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认为许某受伤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亦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人社局认定工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向涵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的合理路线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此案中,许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早上6时34分,处于其正常上班的合理时间段;结合许某日常考勤及此案证人证言,亦可确认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许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上。故人社局认定许某系“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正确的。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许某承担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定情形。而超市在此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非合理时间、非合理路线,亦未提供可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对此,该院认为人社局认定许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超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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