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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厘清了用工主体不明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点。 吴某经陈某招聘入职,工作数月后离职。吴某认为负责面试招用其入职的陈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发放工资的人员是甲公司的财务,故其应是甲公司员工,遂向涵江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未付的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甲公司则辩称,吴某实际是为陈某与案外人林某合作经营的乙公司工作,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此案中,虽然吴某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招用,但陈某同时涉及甲公司及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其招聘行为并不必然代表甲公司,关键在于吴某接受哪一主体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以及由哪一主体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与乙公司签订了社保协议,其工资实际均系由乙公司账户或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且吴某工作中对外均以乙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吴某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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