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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7:12:59

律师解析热门手工背后的法律隐患

作者:本报记者 张嘉慧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情形二

某“拼豆”产品被指存在化学安全风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4月21日发布消费警示显示,多名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低价“拼豆”材料包,因产品本身系劣质回收塑料材质,加热会释放甲醛、TVOC等有毒气体,引发呼吸道刺激、皮肤过敏等健康问题。

问题①:使用回收塑料生产“拼豆”的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若使用来源不明的回收塑料,导致产品不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标准,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材料含有有害物质并对人体造成损害,还须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②:“拼豆”产生异味甚至令人不适,消费者能否索赔?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可以依法索赔,关键在于应完成“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举证链条。

首先,需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例如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甲醛、TVOC、塑化剂等有害物质超标报告。

其次,要证明损害客观存在,即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如呼吸道感染、过敏性咳嗽、头晕恶心等与有害气体中毒相关的病症。

最后,还须证明因果关系,说明不适症状发生于使用该“拼豆”产品之后,并排除其他诱因,可提供购买记录、使用时间记录以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

在索赔范围上,可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例如宣称“无毒”而实际有毒,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问题③:商家宣传“无毒无甲醛”“食品级”,但却伪造或滥用产品的检测报告,法律如何认定此类行为?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此类行为构成典型的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同时可能涉嫌伪造公文证件,行为人须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或者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均构成虚假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亦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行政责任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应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若涉及伪造、变造检测报告,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民事责任上,该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问题④:若无法找到产品生产者,消费者该找谁索赔?若商家依托平台销售“三无拼豆”,平台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若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即便无法找到生产者,消费者依然可以直接起诉销售者要求全额赔偿。

关于电商平台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针对不同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第一款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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