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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4:33:35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省高院发布典型案例

作者:本报记者 郑力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需承担保密义务——焓某电力公司与天某环境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焓某电力公司为电力技术公司,在垃圾造粒系统领域持有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涉案垃圾造粒技术。2020年,天某环境公司邀请其共同参与福州市某生活垃圾焚烧协同处置项目招标投标,焓某电力公司就垃圾造粒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在天某环境公司要求与引导下,其法定代表人徐某在半年间持续地、逐步地通过微信聊天、邮件往来等方式,向天某环境公司特定工作人员发送权利技术相关参数、布置方位图等文件信息。然而,双方并未就合作事宜达成合意、签订合同。2023年,焓某电力公司得知天某环境公司中标后,在上述垃圾焚烧项目中布置有与其技术信息相似的垃圾造粒系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中院一审认为,涉案信息具备保密性、秘密性、价值性,故涉案权利技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中天某环境公司在使用焓某电力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投标并中标后,转而根据商业秘密所包含的技术布置信息与第三方签订供货合同,侵害了焓某电力公司技术秘密。判决天某环境公司停止侵害上述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2万元。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内卷式”竞争指民营经济组织以压低价格、存量竞逐等非理性方式参与竞争,却难以获得相应回报,造成市场技术发展延缓或停滞,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等负面影响。部分民营经济组织甚至通过侵害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扩大自身竞争优势,触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红线与诚实守信道德底线。本案通过对行业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原则的综合分析考量,聚焦在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是否负有保密义务之争议,对被告将商业秘密泄露给行业竞争中第三方,以期绕开权利人获得高额盈利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以规则之力激发市场活力,以权益保障释放发展动能,以公平秩序规制“内卷式”竞争,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互联网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有力保护”,也要“有序流通”——行某公司诉固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行某公司是“小红书”平台的主办单位,运营并享有“小红书”网站和APP完全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益。固某公司在其网站提供“固乔电商图片助手”和“固乔视频助手”软件,下载并收取软件会员费。“固乔图片助手”可逐个下载小红书APP上的图片、视频,下载后均带有“小红书”标识。“固乔视频软件”,可以修改视频MD5值。固某公司还在网站上发布软件操作流程、短视频“搬运”教程等文章。行某公司认为,固某公司专门为他人大量盗取小红书等平台图片、视频提供便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固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涉案软件的行为,赔偿行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固某公司开发的图片助手软件并未对行某公司提供服务造成实质性妨碍,行某公司并未禁止用户通过“图片另存”的方式下载小红书APP上的图片,且通过图片助手软件批量下载的图片、笔记均带有“小红书”水印,没有改变图片相关信息,批量下载方式亦使消费者的福利有所提升,也不影响用户选择,该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MD5值相当于电子数据的“指纹”,“固乔视频助手”软件通过采取技术手段修改视频MD5值、规避MD5检测机制,助长复制、截取、修改等随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的违法行为,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建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首先明确“小红书”社区平台数据集合的法律属性及数据所具有的独立的经济价值和独特的竞争优势,保护“小红书”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并在考量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进行价值追问和效能评估,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破坏经营秩序及经营效率、是否符合互联网用户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实现真正的技术创新、是否具有正面竞争效果等,结合修改MD5值、爬虫技术措施“是否影响了用户选择”及是否“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对技术应用是否“中立”进行判断,就固某公司批量搬运短视频和批量搬运图片两个被诉侵权行为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评价。该案厘清了数字经济环境下AI产业发展过程中对海量数据利用的边界,对维护互联网产业公平竞争秩序、分享平台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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