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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常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故受害人、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法律关系交织,“谁来赔、怎么赔、赔多少”往往成为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院日常审理中最常见的几类纠纷类型。 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将于今年6月30日正式施行,直击近年来交通领域的痛点,不仅明确了“开门杀”中司机与乘客的赔偿标准,更细化了“好意同乘”中“好意”的法律边界。 新规即将施行之际,记者结合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4个真实典型案例,邀请法官划重点,为大家解读新规中的部分核心裁判规则。 情形1:借车须谨慎 车辆出租后发生事故,各过错方均须赔偿 面对亲朋好友的借车请求,很多车主难以拒绝;也有部分车主将闲置车辆通过车行出租获取收益。但如果借车人无证驾驶,车主是否要担责? 2023年7月,未成年人周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撞上王某正常停放在路边车位的汽车,造成王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离开现场。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赵某。赵某将其车辆挂靠在某车行,以个人名义对外出租,而李某借用了孙某的驾驶证,向赵某租赁该车辆,后又将该车辆转租给周某。王某因车辆受损,以赵某、孙某、李某、周某为共同被告,向长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在车辆出租过程中,未对实际租车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慎核查,在车辆管理上存在过错;孙某、李某为经营车辆租赁及转租业务,随意出借或借用驾驶证租赁车辆并对外转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周某、赵某、孙某、李某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其中赵某酌定承担10%责任,孙某与李某共同酌定承担15%责任。
法官划重点 此前司法实践中“相应赔偿责任”界定模糊,常常引发争议,新规直接给出明确答案,厘清责任边界。《解释》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法官也提醒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或出租前,必须尽到核实借车人的驾驶资质、身体状态,仔细检查车辆状况等基本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情形2:警惕“开门杀” 司机与乘客构成共同侵权,保险应理赔 “开门杀”是道路交通安全中极易被忽视的重大隐患。很多人以为,乘客并非商业险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真的如此吗? 2024年5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违规停靠在长乐某车道,坐在后排的乘车人吴某在下车打开左后车门时,与张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对事故负主责,李某对事故负次责。为此,张某将李某、吴某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长乐法院。其中,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并拒绝承担吴某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事故中,驾驶员违规停车与乘客不当开门等一系列行为前后衔接、具有共同关联,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是指车辆使用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员与乘客对外属于一个整体,因此该损害包括驾驶员和乘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划重点 此前,在这类事故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开门者是乘客,并非车辆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付,导致受害人维权困难。新规明确破解了这一困境,明确规定:乘车人开门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受害人可依法向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或抗辩,明确保障受害人权益。 这意味着,无论开门的是司机还是乘客,只要属于“开门杀”事故,受害人都能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极大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 情形3:搭便车出意外 “好意同乘”责任减轻,但不等于免责 上下班顺路搭个同事,出门游玩带上朋友,这种“好意同乘”体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实践中,法院对于“好意同乘”类的交通事故,往往会为责任人酌情减轻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免责。 张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此前,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周某游玩,周某以不当坐姿乘车。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周某死亡。后周某亲属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无偿搭载他人,属于“好意同乘”,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赔偿责任;且周某在乘车时行为不当,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官划重点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减轻驾驶人责任,除非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交警认定的全责或主责,是否等同于重大过失? 《解释》明确:二者不能直接划等号,法院要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比如,驾驶人在路口因观察不周撞车,被认定全责,多属于一般过失,可减轻责任。但如果驾驶人闯红灯、逆行,甚至酒驾导致事故,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不能减轻责任。这既保护受害人权益,也鼓励互助风尚。 “好意同乘”能“减责”,但并非“免责”。作为驾驶人,只要手握方向盘,就对全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谨慎驾驶。 情形4:认“劳”不认“老” 误工费赔偿不以年龄为限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常常以受害人已超过退休年龄等拒赔误工费。但事实上,误工费赔偿不以年龄为限。只要受害者能够提供证明自己依靠劳动获得稳定收入,法院就能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主张。 2025年6月,钱某驾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碾压在路口附近休息的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钱某对事故负全责。为此,郑某诉至长乐法院,要求钱某赔偿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前,郑某虽已年逾60岁,但仍受聘于某单位,月均工资4500元左右,事故造成郑某误工120日,确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误工损失。据此,法院对郑某的误工费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划重点 此前,侵权人常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而新规明确: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这也意味着只要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被侵权人就能请求侵权人赔偿。 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退出劳动关系的年龄标准,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超龄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书面雇佣协议、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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