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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17-07-14 08:23: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收购用毒镖射杀的狗 加工处理后销售牟利

法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陆某祥在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一民房内,多次向他人收购采取弓弩发射毒镖射杀、用烤鸭肉包裹毒物饲喂等方式盗取的死狗,并采取褪毛、去除内脏等方式对死狗进行加工处理后,将狗肉予以销售牟利,非法获利5000元。其间,曾某前、吴某容夫妇明知系被毒杀的死狗待加工、销售,而受雇于陆某祥,多次参与采用上述方式对被毒杀的死狗进行加工处理,并领取报酬。曾某前领取报酬共计195元,吴某容领取报酬共计300元。

2015年1月6日,陆某祥、曾某前、吴某容在民房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提取并扣押到未加工的死狗7只、加工后的死狗29只、弓弩1支、装有液体的针筒138支、红色药丸6粒。经抽样鉴定,未加工的7只死狗心脏部分血样中检出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装有液体的针筒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份及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红色药丸中检出氰离子。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陆某祥、曾某前、吴某容无视国法,明知系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加工销售,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陆某祥出资收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死狗予以加工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某前、吴某容受雇协助加工有毒、有害食品,在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陆某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陆某祥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陆某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曾某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吴某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3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未加工的7只死狗心脏部分血样中检出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装有液体的针筒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份及氯化琥珀单胆碱成份,红色药丸中检出氰离子。“氯化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物,会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不良反应。若超量注射该药或不配合使用呼吸机的话,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毒性极大,曾被列为国家B级剧毒物。且经专家鉴定:“氯化琥珀胆碱”属于非食用添加化学物质,其稳定性较高,加热不易分解,食用含“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狗肉危害人体健康。狗被注射毒药后会通过血液传输毒素,毒素还会通过渗透作用,部分溶解到体液和油脂类物质中,这些被有毒物质射杀的狗的肉质均带有一定毒性,人体摄入后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目前,市面上常见的毒狗药还有氰化钠这一化学品,其中氰化钠水溶液中的氰离子有剧毒,即使加工者将狗血全部排净,狗肉组织中还是存有氰离子。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面对不容乐观的食品安全形势,法院始终坚定履行职能,增强保障民生责任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出重拳,坚决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震慑力。

案例二:

非法渠道购得假药 放置药店销售获利

法院:构成销售假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间,范某田经非法渠道,先后4次从张某鲁(另案处理)处购进总价为2400元的“蛤芪喘愈胶囊”164瓶。上述药品购进后,范某田将该药品放置于其经营的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某药店内销售,非法获利260元。经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案发后,范某田于2015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范某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非法获利26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范某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范某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范某田作为药店经营人员,明知须向有资质的医药公司等正当渠道购进药品,但为获取利益,仅凭患者提供的一张药品宣传单,就从素未谋面、且无法确定是否具有资质的张某鲁处购进“蛤芪喘愈胶囊”药品,后将该药品放置于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作为提供药品宣传单给范某田的陈某华,其自身是哮喘病患者。由于安全用药意识淡薄,识假辨劣和自我保护能力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素质的限制,在就医用药时注重方便、便宜,对用药安全缺乏足够重视,导致其听信病友关于“蛤芪喘愈胶囊”的介绍后,让范某田联系采购该种药品。而本案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即“蛤芪喘愈胶囊”的生产过程,据张某鲁的供述,他从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当地一人手中购买了一套用于制作假药的材料,包括假药的配方、销售假药的发货单据、手机号码、银行卡、客户资料等。然后,他从药店购进中药,在自己家中将中药原材料捣碎,灌装成胶囊再进行包装,对外销售,其生产过程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患者服用该药品极易危及生命。

假药之害猛于虎!打击假冒伪劣药品,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这既是社会公众的期望,也是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犯罪过程中,需建立长效机制,持之以恒,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发现并处理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运用刑事及经济手段惩罚犯罪,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再次以身试法,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