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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2018-01-03 09:32: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与溪西村第一村民小组接壤,其中面积为26.69亩的两块毗邻土地原本一直由竹山村经营管理和使用。2010年起,竹山村村民陆续将该土地出租给溪西村的村民耕作。2012年厦门市同安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测绘制图档案表明,该讼争的两块土地均在竹山村地界内,不在溪西村地界内,但也有证据表明该讼争土地曾由溪西村经营管理和使用。2016年4月起,租赁上述土地的溪西村村民拒不交纳租金,溪西村开始组织村民强占该土地,阻止竹山村的村民在该土地上耕种,并声称该土地属于溪西村集体所有。双方对立情绪激烈,引发矛盾冲突。同安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多方询问、反复调查走访、多次调解,在汇总核对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区档案馆调取的档案资料后,依法判决讼争土地归竹山村第五村民小组所有。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向原告返还了案涉土地。

【专家点评】

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同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了一次生动的普法,对提高辖区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一是确认并阐释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有争议并存在不同经营管理或使用事实时,应当依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不动产勘界制图、登记造册为准;二是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造册、证书核发、所有权确认等事宜,经其勘界制图、登记造册应当视为人民政府已经确权,故本案不属于当事人协商不成、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丁丽瑛(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在厦门、泉州、龙岩等地区汽车4S市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2016年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困难,2017年被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申报债权(含担保债权)共24.46亿元。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作为企业的总部集中地,报请省法院同意对12家企业进行集中管辖,并裁定对12家企业合并重整。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和统筹协调下,一方面通过与银监局、银行业协会联动,协调解决金融债权,另一方面引导债务人引入战略投资者厦门海翼集团、并购泉州联华等非破产企业挽救企业。厦门中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草案,税收债权、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重整清偿率达31.69%。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中央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守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运用重整救治制度工具,实现多方共赢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创新发展破产重整制度,使陷于债务困境但具有优质资源的汽车特许经营企业得以再生,数亿金融债权和众多供应商债权得到公平合理清偿,与债务人关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推进。一是适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原则,为跨地区集团企业的重整提供了先行经验;二是以自行对接、随机选定的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三是完善合并重整审理程序,采取听证模式,充分听取债权人等各方意见;四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一并妥善解决企业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连带保证责任问题。

——李曙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明达光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明达光电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要求陈某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围里村的近8万平方米地块清空并交还申请执行人。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已建有厦门市最大的旧货市场,涉及租户156户、店面213间及居住人员上千人,系商住混合且人员密集、货物堆集,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厦门中院开展了充分的沟通、协调、疏导工作,最终以非强制性手段促使案外人自行腾退。

【专家点评】

不动产强制腾退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如果是涉众案件的强制腾退,由于涉及安全和维稳问题,就更难上加难。厦门中院执行局执行明达光电公司强制腾退案的过程中,在充分开展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出发,确定“对申请执行人说服、对被执行人施压、对案外人引导”的“三轨并进”工作策略,并有效运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最终以非强制性的手段促成被执行人和案外人自行腾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谭秋桂(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厦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