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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十大案例

2020-04-30 10:2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7、“云”调解保障台资企业

【案例】

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台资企业。2014年5月起,该公司开始为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提供鞋材布料。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3日,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共拖欠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0515.26元。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后,遂于2019年7月16日将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告法定代表人身处台湾暂无法回大陆参加诉讼,被告也暂时不具备还清债务的能力,若强行判决,不但无法顺利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被告复工复产陷入困境,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院合理规划调解方案,并在“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0年3月1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确保诉讼服务不掉线,贯彻落实福建法院司法惠台59条举措,依法保障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案制宜,通过组织线上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企业“造血”和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

 

8、因案施策促进困难企业复工复产

【案例】

2016年9月20日,原告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与被告武平县城厢镇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签订了防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为929363.9元。施工期间,经村委会签证增加“挡土墙1”,后双方结算该部分工程造价为42291.14元。上述工程款,村委会向建设公司支付899000元,仍有73255.04未支付。建设公司还主张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工程,因村委会未签证结算,建设公司单方结算为45719.97元。村委会对合同及尚欠工程款73255.04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未签证结算的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工程存在较大争议,故迟迟不愿支付未结工程款。2020年1月10日,建设公司将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结的工程款共计118975.01元。

武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因疫情影响建设公司复工复产受阻,加上涉案工程款未能如期结清,导致工人生活陷入困境。因双方对主要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仅对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存在异议,而存在争议的部分因涉及鉴定等问题势必会拉长审理周期,从而影响整体款项支付。为及时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人正常生产生活,经法院释明,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将存在争议的部分另行处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73255.04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到疫情对企业和工人造成的严重影响,因案施策,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就无异议部分迅速作出判决,高效审结案件,解决了企业和工人的燃眉之急,有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典型的示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