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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十大案例

2020-04-30 10:20: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9、“放水养鱼”助力企业开工

【案例】

2016年10月,卢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古田县某制品有限公司和林某甲等人起诉至古田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卢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9万元,林某甲等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卢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液压机和锅炉,并作出扣押、拍卖决定。2020年3月25日,法院执行干警准备对查封设备进行扣押,并提交拍卖,但到现场后发现该公司已联系当地村委会,将场地、机器设备合并出租给第三方,而承租人正在组织工人生产。

本着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被执行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古田法院在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调整处置性执行措施为控制性执行措施,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仅对液压机、锅炉就地活封,并向承租人发出扣留、提取租金收入的协助执行要求,而不再对设备进行扣押,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设备开展生产,全力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与服务保障大局紧密结合,因案制宜,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对准备扣押拍卖的物资进行活封,缩短执行期限,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协助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被执行企业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平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例】

泉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A房地产工程总造价达2000多万元。因发包方泉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机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泉州某建筑公司诉请欠款,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泉州某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国投公司”)对案涉工程A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其主张泉州某建筑公司因除斥期间已过等原因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泉州某国投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因存在争议,案涉工程相关的执行工作和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均无法继续推进。

疫情防控期间,福建高院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众多且均在外地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庭前调解、电话调解、因企施策、多方协调等方式,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下,逐个协调解决案涉主体面临的问题。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泉州某国投公司和泉州某建筑公司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泉州某国投公司以调解撤诉的方式,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案涉工程相关的执行工作和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得以重新开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承包方泉州某建筑公司及其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与案涉工程相关的拆迁安置工程项目背后众多拆迁户的权益,如果简单一判了之,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源头入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时间拖延致使矛盾升级,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稳定。与此同时,注重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既使民营企业泉州某建筑公司尽早从纠纷中脱身,迅速投入到其他工程项目,将损失降到最低;又使国有企业泉州某国投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重新启动拆迁安置工程各项工作,避免项目施工进度延误。

(本报记者 张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