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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 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2021-09-29 16:54: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危险货物运单每趟都要做吗?我们做的这份不是长期有效的吗?”不久前,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检查时,驾驶员和押运者面面相觑,之后驾驶员拿出5月份的危险货物运单。执法员调查发现,该运输公司对运单制作存在同样误解,并未按规定给该车制作本趟行程危险货物运单。

执法人员本着“执法又普法”的理念,向驾驶人员明确告知:运输危险货物每一趟都必须制作并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单,并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碰到执法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还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按照规定,该趟运输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要面临交通执法部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经教育后,该公司及驾驶员均认识到过错并予以改正,而且经查询,此次为该公司首次违法,不存在从重情节。因此,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依照《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裁量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按照最低限度给予该公司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10月1日起,相对人首次违法或没有从重情节的,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时,会更多考虑从轻处罚,且相关单位要公布自由裁量的基准。

根据《若干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明确相关监管规则,规范行政权力运动,推动公正执法,防止“一刀切”或者运动式执法。

此外,为规范执法,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若干规定》还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贯彻没有从重情节,一般予以从轻,不得加重处罚的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情形,统一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标准并公布。

“只有标准化执法,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服和认可。”陈俊聪如是说。

在新修订的《规定》中,还明确了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违法违规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同时,规定了执法人员容错制度,指出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或者具有其他不能归咎于执法者个人原因的,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行政责任,为执法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