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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2日讯 向诈骗公司出售专用手机,帮助转移脏款,日前,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6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40万、230万元,追缴赃款及违法所得。 据悉,张某、李某夫妇二人在国外经营多家手机店,有着固定收入。2018年11月,从事电诈犯罪的张某金、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找上门,协商批量采购诈骗专用手机、手机卡、电脑等物品。接到大单后,张某夫妇从云南省进货,将手机刷机、安装作案软件、破解手机权限后,出售给诈骗公司,对方再雇人将诈骗赃款从国内现金存入张某夫妇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货款。同时,张某夫妇为赚取手续费,将手机店营业现金兑换给诈骗公司,对方以相同方式将诈骗赃款转入李某等名下国内银行账户。截至2020年6月,张某夫妇共转移犯罪所得5229万余元,非法获利8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明知境外诈骗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工具和技术支持,且与对方兑换现金,帮助诈骗分子将境内的犯罪所得转移至境外,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陈卓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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