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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9日讯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出台会商纪要和试点意见,并指定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开展试点工作。经过近三年的司法实践探索,近日,厦门中院正式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落实试点意见,为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记者了解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制度差异较大,两地开展跨境破产协作需要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厦门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率先制定操作指引,细化协作流程,打破制度壁垒,为香港清盘人向内地法院申请破产协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 此外,厦门中院还依托该院的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升级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香港清盘人提供便捷的申请通道,建立高效、便利的沟通合作机制。 在出台操作指引的同时,厦门中院立足工作实际,同步发布10余份司法协助文书样式,明确文书制作要素,积累跨境破产协作实践经验。 据悉,厦门中院将继续立足试点和区位优势,强化前瞻前沿,不断加强探索创新,健全完善协作机制,通过培育实践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务经验,为跨境破产案件办理贡献“厦门样本”,为推动涉外法治发展贡献“厦门经验”。 (记者 王淯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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