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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对一处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及相关房产依法进行强制腾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接收,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3月,被告清流某服饰公司与原告建设银行清流支行签订合同,约定该服饰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某号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厂房,向该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额600万元抵押担保。2015年3月9日,银行依约将贷款495万元发放给该服饰公司。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服饰公司未偿还借款及利息,银行将其诉至清流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流某服饰公司偿还原告建设银行清流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后经建设银行清流支行多次债权转让,将该债权转让给三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该服饰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三明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因无人竞买,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案涉房产中有十多套老旧房屋有人长期租住,执行法官多次发出书面执行通知,张贴腾房公告,责令租户清理个人物品并搬离涉案房屋,但多名租户一直拒不履行。为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腾房。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相结合的工作理念,对租户耐心释法析理,阐明利害与法律关系,劝说租户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最终,租户表示愿意配合腾房。 腾房当日,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的监督下,各小组按照执行方案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历经3个多小时的强制执行,法院成功将腾空后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李连德 林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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