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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③:13岁女孩的“开盒”行为是否构成网络暴力?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13岁女孩的“开盒”行为不仅曝光他人隐私信息,还鼓动其他粉丝进行造谣、侮辱,构成网络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开盒”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问题④:此事件中,微博等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微博等社交平台是否尽到合理的监管责任要根据被侵权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尽管在事件发生后,微博等平台对涉事账号进行封号处理,并注销被“开盒”的孕妇的微博账户,保护了受害者的隐私,但事前预防和监管同样重要。从事件来看,平台在预防“开盒”等网络暴力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一定不足。平台应加强对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隐私。同时,应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问题⑤:高管公开道歉的行为,能否免除或减轻其女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高管公开道歉的行为,并不足以免除其女儿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相比高管公开道歉,高管的女儿作为侵权人更应该道歉。在法律上,公开道歉并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是否可以相应的从轻处罚,主要是看是否有悔改的态度,是否对被侵权人、被害人足额赔偿,是否取得被侵权人、被害人的谅解。道歉并不必然导致原谅,接受道歉与否取决于伤害程度、道歉诚意、双方关系以及受害者的主观感受,这属于个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即便是被侵权人、被害人不接受道歉,侵权人、犯罪嫌疑人在足额赔偿后也能相应的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以及该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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