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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⑥:此事件中,高管女儿的隐私信息也被曝光,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第七十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开盒”者反被“开盒”,13岁女孩既是“开盒”的加害者,也是“开盒”的受害者。公开“开盒”者的个人信息可能引发更多的争议和矛盾,而不是平息事态,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并不可取。相反,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来共同应对“开盒”乱象,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对于被“开盒”的受害者,包括“开盒”者本身,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 问题⑦:对于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教育,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杨鑫源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同时,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 记者短评: 充满戾气的“盒子”不能再开了 此次饭圈“开盒”事件,并非孤立现象,而是整个饭圈病态化的缩影,暴露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的脆弱性和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的缺失。 诚然,“开盒”者父亲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女儿的行为,存在监护失职之过。但更为令人担忧的是,这起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未成年人,这些孩子在网络世界中迷失了方向,将追星和网暴视为一种娱乐和消遣方式。他们缺乏足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判断力,极易被群体情绪裹挟,从而做出一些违法失德的行为。这不仅对他们的个人成长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更对整个社会的网络生态和文化氛围带来了不良的冲击。若不能及时纠偏,这场“13岁开盒女孩”的闹剧,或许只是更大风暴的序章。 遏制“开盒”乱象,不能止步于道歉,而是要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相关部门应强化法律刚性约束,无论行为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应依法追责。对于未成年人,可辅以教育矫治,但绝不能以年龄为由免除责任;对于监护人,若存在教育失职或纵容行为,也应依法追究责任。只有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才能以儆效尤。而平台作为流量与信息的“守门人”,应承担起隐私保护的主体责任,如推广使用加密技术、加强身份核验、完善处罚机制等,及时对涉事账号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受害者进行维权。家庭、学校和社会也应各负其责,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饭圈乱象。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肆意妄为的“游乐场”。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每个人的隐私安全,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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