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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多次盗窃行为入刑的案件。 2024年11月,潘某某在某小区某便利店趁店员不备,盗走一瓶可乐(价值2.7元)。12月20日,潘某某又在某商业广场某便利店盗走一个便当和两个饭团(价值共计33.3元)。12月21日,潘某某再次在某便利店盗走酸奶、布丁、雪碧等(价值共计48.4元),随后,又在某商品店盗走一瓶饮料及洗面奶(价值共计132.9元)。同日,潘某某在某超市门口被商场工作人员控制并报警,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说法: “数额较大”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盗窃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因这类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也会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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