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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为台胞权益保驾护航。 彭某晏系台湾地区知名艺人,2024年11月,彭某晏所属公司团队发现宁德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品牌方)、福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商)未经其授权,在某宝某旗舰店、某东某旗舰店等销售宣传页面擅自使用彭某晏肖像图及姓名,并虚构“电影《翻滚吧!阿信》主演彭某晏携手助力某品牌”等合作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彭某晏与案涉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彭某晏方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其肖像权、姓名权,对其造成负面影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遂向蕉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并承担合理维权开支。 蕉城法院涉台审判庭法官、台胞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积极引导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10日内删除所有含彭某晏肖像和姓名的侵权信息;福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发布致歉声明;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某宝店铺“某旗舰店”显著位置连续30日置顶致歉;宁德市某饮品有限公司向彭某晏寄送书面致歉信。此外,福建某矿泉水有限公司、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彭某晏赔偿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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