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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6:47:46

福清市检察院积极维护特定群体权益

作者: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高童 戴艳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温情守护“特别的你”

——福清市检察院积极维护特定群体权益

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到农民工“烦薪事”解决,再到案件受害人的多维保护……在福清,“检察蓝”为特定群体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法治阳光洒遍每一个角落。

如何点亮特定群体的温暖之光?近3年来,福清市检察院立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聚焦民生重点领域,注重特定群体立体保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特定群体民生案件,让检察温度直抵民心、检护民生的底色更亮。

守护民生 为单亲孩子圆“户口梦”

“亲子关系无法确认,孩子就不能正常落户上学,我该怎么办?”2024年,单亲妈妈吕女士从浙江到福清向检察机关求助,希望能解决这个烦心事。

多年前,吕女士曾与福清男子翁某某育有非婚生女儿小欣(化名),女儿出生后一直由她独自抚养。然而,随着入学时间临近,没有户口的小欣面临无法按时入学的难题。

“我联系相关部门后得知,孩子若要正常落户上学,需要确认其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但现在找不到她爸爸……”吕女士惆怅不已。

通常,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先确认亲子关系,但吕女士缺乏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等重要证据。由于小欣是在贵州出生,吕女士欲通过线上方式向贵州当地的妇幼保健院调取小欣的医学证明,不料又遭遇“卡壳”——因没有法院生效判决,保健院只能提供出生证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自去年6月起,尽管吕女士先后两次尝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都因提供材料不完整而无法立案,这让她犯了难。

小欣马上要上学,却迟迟无法落户,吕女士心里焦急万分,无奈之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福清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与法院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角度出发,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其改变诉求。检察官立即向吕女士释法说理,引导其改变诉讼策略,以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并进一步收集有力证据。在检察官的帮助及法院配合下,案子得以及时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进行亲子鉴定,根据亲子鉴定结果,法院判决确认了翁某某与小欣的亲子关系、小欣由吕某某抚养,翁某某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最终,小欣的落户问题迎刃而解。

福清市检察院始终站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第一线,以实际行动诠释检察为民的责任使命,助力当事人走出困境、重拾希望、绽放笑脸。2022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涉维护妇女权益民事执行案件15件,召开公开听证会5场,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促成执行和解2件,和解金额达124万元。

“我们将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着力守护民生民利,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用坚强的司法保障、温情的检察关怀,合力撑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治蓝天。”福清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说。

司法为民 为农民工解“烦薪事”

“心里终于踏实了,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讨回了血汗钱!”日前,农民工王某和工友确认银行到账短信后,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在福清市检察院的全力推动下,这起历时1年多的欠薪纠纷画上圆满句号,8万余元被拖欠工资全部到账。

此前,王某等4名农民工在福清一建材公司务工,工资却遭拖欠,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支付王某等4名农民工工资及赔偿金共8万余元,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表示,公司除了一批已过时的板材,无其他财产,发放工资存在较大困难。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福清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张某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系何某。何某将该公司建材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展厅租赁给他人,在该案执行期间仍有租金收入。

随后,福清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建材公司享有的租金及物管费采取相应的执行控制措施。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配合检察机关动员何某履行义务,最终案件执行完毕,该公司向4名农民工支付全部工资。

“农民工的每一分钱都关乎生计,办案必须细之又细。”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2年以来,福清市检察院持续开展“根治欠薪”专项监督活动,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数据显示,3年来,该院支持农民工起诉61件,助力追讨劳动报酬64万余元;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执行和解,助推74名农民工收到执行款25.3万元;接续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院执行到4名农民工工资8万余元;加强与人社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和解工作,联合督促用人单位支付24名农民工欠薪共计30万余元。

司法为民解“薪愁”,这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支持起诉 为案件受害人“撑腰”

“感谢检察官,正是因为有你们支持起诉,我才顺利拿到了赔偿款,这几年来生活也基本恢复正常!”日前,福清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跟踪回访中,受害者苏某感激地说道。

几年前,苏某遭遇一场“飞来横祸”:他驾驶电动车在过人行横道时,与陈某超速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苏某受重伤。经司法鉴定,苏某四肢瘫痪,四肢肌力4级,构成五级伤残;右侧第4~9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苏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因诉讼能力不足,苏某向福清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向肇事方追责。

如何厘清责任,精准锁定赔偿主体?受理案件后,福清市检察院迅速行动,通过调取卷宗、询问当事人、核查银行流水等方式,查明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为二手车行经营者吴某,车辆登记在董某名下,2人均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外,福清市检察院委托异地协查,确认苏某在广东东莞的暂住信息,为适用城镇赔偿标准提供依据。

经全面调查,福清市检察院认定吴某、陈某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董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最终,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意见,判决陈某、吴某共同赔偿苏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董某对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案件执行进展,后经执行,苏某陆续取得98万元赔偿款,极大缓解了经济压力。

“起诉”不是目的,通过多方努力为受害人争取应有权益才是最大的支持。“我们要加大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力度,为受害人‘撑腰’,让检察温度可感可触。”福清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雪松说,2022年以来,该院针对因案件致残致困致贫、诉讼能力欠缺的当事人,充分发挥调查核实职能,运用多种途径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支持起诉74件,助力当事人克服障碍,通过诉讼程序及时获得赔偿。

从一纸户口到一笔欠薪,从一场救助到一份保障,福清市检察院用责任担当诠释了法律不仅是威严的利剑,更是坚实的护盾。该院将继续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精准监督,让检察温度持续温暖特定群体,用法治力量筑牢民生幸福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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