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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5 15:07:24

福建法院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

作者:本报记者 郭佳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让生态损失可量化

——福建法院首创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损害的不仅是看得见的树木,还有固碳、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旅游康养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何让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得到全面修复?

6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由福建法院首创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及司法赔偿机制,已在223起案件中适用,通过责令、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并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71万余元、购买各类林业碳汇46000余吨,有效推进了林业碳汇等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为全国森林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福建样本”。

据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丽青介绍,福建法院在全国最早就司法案件中森林资源生态修复开展实践探索。早在1991年,龙岩长汀法院即作出全国首例责令被告人补植复绿的判决。2020年3月,南平顺昌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方式开展生态修复。2022年9月,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构建全省统一的林业碳汇司法赔偿机制,实现碳汇损失量统一标准化计算,并引导被告人自愿赔偿。

在总结机制运行经验基础上,2024年8月,省高院与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下发《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实现对林业碳汇司法赔偿机制的全面升级。至此,福建法院森林生态恢复性司法实现了从“补植复绿”到“碳汇损失赔偿”,再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的三次迭代升级。

相比以往补植复绿、碳汇损失计量等修复方式,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突出适用范围全面覆盖。赔偿项目上,涵盖了森林生态系统的固碳、释氧、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空气净化、森林防护、生物多样性、森林康养等主要服务功能损失。案件类型上,涵盖了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违法犯罪情形上,涵盖了造成森林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破坏等主要情形。通过对受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的科学核算,由违法行为人对受损森林生态环境进行全面可量化赔偿。 

泰宁县法院在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了该机制。被告人张某等六人合伙购买山场,其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树种仅为马尾松,但几人却盯上了山场中的阔叶树和杉木,未经审批许可便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为让被告人充分意识到其滥伐林木行为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害,泰宁法院委托林业部门对该山场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价值量进行核算,并邀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向被告人阐明其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后果。通过分布式测算方法,分时段递进核算损失,林业部门出具《核算意见书》,通过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空气净化等6项指标,直观体现出看不见摸不着的生态损失价值量。最终,6名被告人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99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5.5万元。

“以往生态资源损害赔偿主要依靠鉴定机构,存在鉴定贵、周期长、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经省林业局与省高院充分研究,制定统一核算标准,并借助信息化手段快速核算分项损失价值量及总损失价值量,以专家意见书形式反馈给法院系统,有效降低了鉴定成本。”省林业局林长处副处长郭恩莹表示,核算过程简便高效。

与此同时,损失赔偿金可以造林、购买并注销林业碳汇等方式直接用于生态修复,或上缴国库后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等,从司法层面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位于闽侯县的侯官古渡口曾由于长期江水冲刷和早年间盗采河砂现象频发等原因,导致河床生态脆弱,沿江堤岸岌岌可危。闽侯法院运用损失赔偿金对古渡口开展沿岸综合整治,通过填沙补沙、乱石清理、护坡加固、增殖放流等方式,不仅让古渡口沿岸焕然一新,如今还成为网红沙滩打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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