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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象食品“多半袋/桶面”系列产品引发争议。产品包装上醒目的“多半”字样为注册商标,并非实际克重增多一半。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指责企业在宣传上“玩文字游戏”,涉嫌误导消费者。 那么,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是否涉嫌欺诈消费者?商标注册对显著性有何要求?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对商标使用规范、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展开解读,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事件回顾 多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某象“多半袋/桶面”系列产品的“多半”为注册商标。相关画面显示,产品包装“多半袋面”“多半桶面”旁边写着“大分量,倍满足”的标语,在生产信息下方还有一句“‘多半’是某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6月4日,某象食品发布官方声明,就“多半”商标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一事致歉,称目前在售的“多半”产品,是基于原70克面饼基础上推出的110~120克面饼大分量产品;“多一半”是基于原60克面饼推出的100克面饼产品。某象食品表示,产品实际克重应以包装显示为准,并表示将在本月内停止生产该包装产品。原“多半”系列产品更名为“面饼120克”。 问题①:商标注册有哪些要求?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不得注册为商标“,多半”词汇在注册前已被同行业广泛使用,难以证明其识别的唯一性。同时“,多半”有被认定为描述商品重量、数量特点词汇的可能性,存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问题。尽管商标局初步认可其具有最低限度显著性并予以注册,但从实际市场反馈来看,由于方便面属于量化敏感型商品,消费者对克重等量化信息高度关注“,多半”一词与产品结合使用时,在实际商业场景中容易引发歧义。消费者基于日常生活对“多半”的理解,天然地会将其与产品分量增多建立联系,导致消费者混淆该商标究竟是单纯标识来源,还是对产品分量有实质描述。 问题②:“多半”商标是否涉嫌滥用商标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企业曾经先申请注册“多半袋”“多半桶”等商标,但因其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之后申请“多半”作为独立词汇商标维持有效状态。企业在明知“多半袋”“多半桶”商标因易误导被驳回的情况下,仍通过组合使用规避审查,或涉嫌滥用商标权。 同时,若“多半”商标的实际使用导致消费者普遍误解,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情形,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可依法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问题③:“多半”包装上的宣传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尽管“多半”商标在形式上获得注册,其实质合法性仍存在争议,是否误导消费者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若“多半”仅作为商标名称(如“多半方便面”),且未在广告或包装中明示与克重、成分相关,一般不构成直接误导。 若将“多半”用于宣传语(如“多半是牛肉”“多半克重”),但实际含量或克重不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某象食品声明,“多半”袋面的实际面饼重量为110~120克,相比原70克基础款增量未达到“多一半”(150%)的程度。当消费者基于“多半”形成“增量50%以上”的合理期待,而实际增量不足时,可能构成实质性误导。 若商标设计或整体包装暗示产品特性(例如在“多半”旁标注“大分量,倍满足”),形成对产品分量的夸大性暗示,极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分量比普通款多出一半,可能被认定为间接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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