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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④:“多半”商标是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消费者基于对“多半”的通常理解购买商品,而实际增量不足时,该合理期待落差构成对知情权的侵害。 目前,在网络购物平台输入“多半”“多半袋”等关键词时,直接显示某象产品,表明该商标使用方式已在客观上导致消费者将“多半袋”视为产品属性描述而非商标。而某象的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对分量产生误判,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问题⑤:消费者在遇到被包装宣传误导的情况时,可采取哪些途径维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费者在线上、线下购买商品时要仔细确认商品信息,购买的贵重物品到货时尽量当场拆封或视频录像。如果出现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的商品实物、与商家的沟通协商记录、交易记录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可以据此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问题⑥: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以避免发生类似争议和质疑?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企业在选择商标词汇时,需从合法性、显著性、规范性及风险防控等维度综合考量,避免引发争议。 1. 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名称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选择商标名称前,企业应当进行充分的商标检索;商标名称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 2.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名称不能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同时,不能含有欺骗性、误导性的内容,不能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质量;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标名称还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满足显著性要求:(1)独特性:商标名称应当具有独特性,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企业可以采用创新的词汇、独特的组合方式或者创造新的词汇。(2)可识别性:商标名称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容易记住和识别。可以采用简洁明了、易于发音的词汇。(3)描述性与暗示性的平衡: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时,应当在描述性与暗示性之间找到平衡,既要能够传达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又要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此外,企业可以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在注册前咨询专业法律意见,对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进行预评估;注册后留存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素材等),以备争议时举证。若商标因争议被异议或宣告无效,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及时调整使用方式或主动整改,避免扩大法律风险。 普法后记 “多半”袋面、“千禾0”添加酱油、“壹号土”猪肉、“120W”充电器……近年来,类似商标层出不穷。商家通过精心设计的商标名称,刻意模糊商品真实属性,使得消费者对产品的分量、成分、品质、性能等核心价值的期待落空,长此以往,企业透支的不仅是大众对单个品牌的信任,更是整个市场的公信力。 诚意与信用是交易、消费的根基。大到企业间的贸易,小到消费者购买一单油盐酱醋,都是对企业产品投出的一张信任票。企业虽享有商标注册的自主权利,但不能逾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底线。只有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持续提升产品品质,才能塑造真正经得起考验的品牌公信力。只有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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