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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7:40:00

健康人生不“毒 ”行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上头电子烟”披着时尚外衣诱惑青少年,当深山养猪场暗藏制毒窝点,当容留吸毒的“默许”成为毒害蔓延的温床——从新型毒品伪装到制毒物品非法生产,从贩毒到容留,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在践踏生命健康、挑战法律尊严。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本期普法版面选取相关案例,敲响全民防毒拒毒的警钟。

案例一

多次贩毒,再卖“上头电子烟”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王丹婷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一男子出狱5年内又再次贩卖“上头电子烟”。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2日21时,李某在永安市某小区将17个电子烟卖给叶某(已判刑),并当场收取叶某支付的钱款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17个电子烟烟弹及1.9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进行扣押并送检。

经鉴定,案涉17个电子烟的烟油重17.9克,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

2024年8月9日,永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没收相应电子烟烟弹及白色晶体。2024年10月9日,李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永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李某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利欲熏心,向未成年人售毒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李准

通过微信,一男子多次向未成年人兜售含异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祥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付某祥通过微信与朱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福鼎市某民房进行交易。其后,付某祥先后两次将3粒单价为450元的“上头电子烟”的烟弹出售给朱某。这两笔交易的得逞,让付某祥错误地认为找到了“生财之道”。

2024年10月,付某祥再次通过微信寻觅交易对象,将目标锁定为未成年人丁某,并与丁某约定在福鼎市中山南路某路段交易。交易过程中,付某祥给付丁某2粒烟弹,收取转账700元。案发后,丁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中一粒烟弹。经鉴定,该烟弹内含有异丙帕酯成分。

经查,付某祥多次将“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未成年人朱某某。双方先后完成9次交易,付某祥累计向朱某某出售12粒烟弹,收取转账共计3450元。2024年11月,付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福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祥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付某祥以未成年人为对象贩卖毒品,予以从重处罚;其有违法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罪行,仅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付某祥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危害身心健康

“上头电子烟”会对人体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同时可能引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青少年猎奇心理强、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因交友不慎沾染毒品,继而以贩养吸,走向犯罪深渊。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老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毒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加强对毒品种类、危害后果、防范方法等内容的宣传引导,净化青少年的社交圈,筑牢防毒拒毒防线,坚决远离毒品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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