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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害人害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王晓 毒品的致命危害是刻在每个人认知里的警钟,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看似是“提供场所”的小恶,实则是撕开灾难的裂口。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吴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闽清家中的2楼客厅,容留刘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间,吴某某不仅未阻止,反而向刘某某提及依托咪酯价格昂贵且吸食后会产生特殊反应。经鉴定,刘某某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证实吸毒行为属实。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吴某某虽投案自首,但其对电子烟来源供述不清,认罪态度较差,且明知依托咪酯的毒性却对自身容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晰认知。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危害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严厉打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既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守护,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容留行为本质上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接触毒品的“温床”,应当从源头上阻断未成年人接触毒品的渠道,遏制毒品犯罪年轻化的趋势,构建司法、社会、学校、家庭联动的保护网络,让未成年人在全方位的守护中远离毒品危害。 案例四 牟取利益,指导工人生产麻黄碱 □陈卓 凌丽蓉 明知是国家严控的制毒物品,却充当“制毒技师”,指导生产413.7千克麻黄碱。近日,漳平市检察院发布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被告人蔡某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赖某(已判决)和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出资,并准备制毒场地、化学原料及生产设备等,打算在漳平市某山上养猪场非法生产麻黄碱。 2020年3月底,赖某找到“技师”蔡某明,高价聘请其指导生产麻黄碱。为获取高额报酬,蔡某明隐瞒身份跟随赖某到漳平某养猪场,组织工人生产麻黄碱。在蔡某明的指导下,工人使用溴代苯丙酮、甲苯等多种化学原料,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020年4月2日,漳平市公安局查获该制毒窝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共计413.7千克。2024年5月,蔡某明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审理结果 2024年8月,漳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利用制毒物品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413.7千克,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根据蔡某明的具体犯罪事实,结合自首、认罪等情节,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蔡某明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破坏社会稳定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容易导致毒品犯罪滋生和蔓延,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案中,非法生产的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生产冰毒的原材料。蔡某明在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受雇于他人并参与制毒物品的生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 后: 从个体成瘾后的身心摧残,到家庭破碎后的情感崩塌,再到社会秩序被侵蚀的连锁反应,毒品犯罪的恶果从来不是单一的。让我们以案例为镜,共同筑牢“识毒、防毒、拒毒”的思想防线,用法律意识守护生命净土,让“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真正融入社会肌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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