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07-10 16:33:41

16岁游客登山遇难,责任谁担? 律师:责任依过错认定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问题③:登山游客发生意外,向导所在的某运动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某运动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某运动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游客作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说明或警示,未对高风险的登山项目履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向导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由公司先行承担侵权责任,若向导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如果某运动有限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安全保障、告知警示等义务,那么在游客发生意外时,某运动有限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游客需自行承担意外后果,或者由造成意外的其他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④: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登山活动,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16周岁的周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高风险登山活动需经监护人同意并陪同。若监护人存在未充分评估活动风险、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参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景区和向导在接纳未成年人参与时,需核实监护人同意文件,若未履行该项义务,可能加重自身责任。该规定旨在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法律各方责任的边界。

问题⑤:登山活动中签订的“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生死协议”若试图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协议中关于风险提示、紧急救助等内容,可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参考依据。在实践中,法院将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各方实际过错综合判定责任。不可仅凭“生死协议”免除景区或服务方的法定责任。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