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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治理既关乎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也影响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社会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当前,大量低冲突、可调解的离婚案件持续涌入诉讼程序,不仅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也反映出情感修复机制缺位、程序引导失衡等深层次问题。推动离婚案件从“司法处置”向“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转变,已成为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审判实践,探析综合治理路径,以期为构建更具韧性、更富温度的离婚纠纷化解机制提供参考。 一、离婚案件诉讼主渠道化的现状分析 (一)诉讼离婚成为主渠道的实证观察 诉讼正成为终止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至2023年间,在全国离婚总数明显下降的情况下,登记离婚总数从373.6万对下降至262.2万对,但以诉讼程序实现离婚的人数由60.3万对逆势增长至89.1万对。离婚总数中通过诉讼实现离婚的比例从13.90%增长至25.36%。以上数据表明越来越多夫妻选择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离婚目的,诉讼正成为终止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 (二)低冲突离婚案件司法化的现象剖析 1.越来越多矛盾冲突弱、调解意愿强烈的离婚进入诉讼程序 矛盾的强弱最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一般来说,矛盾较弱的纠纷更容易调解。2020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离婚案件一审调解数从44.11万件增长至76.31万件,调解率从35.53%提高至50.21%,诉讼离婚调解率显著提高固然与法院家事审判能力的不断提升密不可分,但背后亦隐含着越来越多矛盾冲突弱、调解意愿较强烈的离婚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未在源头予以化解,具有治理可能性和必要性。 2.源头治理失效,诉讼离婚案件平均审理期限显著降低,简案比例上升 案件的繁简最直接的反映就是审理期限。2020-2024年间福建法院在诉讼离婚案件数上升19.80%,在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的情况下,福建法院离婚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竟反常地从56.32天缩短至39.12天,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从35.63天缩短至23.24天。这种“效率提升”某种程度上反映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比例正在增加,大量无实质争议案件挤占司法资源,导致法院陷入“高效处理形式化离婚”怪圈。 二、离婚诉讼主渠道化的成因分析 (一)因离婚“双轨”制度非均衡化而流入诉讼程序 当事人选择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各异,但诉诸法院却是其理性考量。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程序运行结果都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予以确定,若当事人选择登记离婚成本超过诉讼离婚时,那么当事人将更加倾向选择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显著提高了当事人选择登记离婚的成本,吸引了原应通过登记离婚解决的案件流入诉讼程序。下面对不同的离婚程序产生的成本进行分析。 首先,从时间成本上看,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将远低于登记离婚。以宁德法院为例,由于诉讼离婚不受冷静期的限制,2024年该法院离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7.23天,低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30天。 其次,从物质成本上看,选择诉讼离婚的物质成本亦低于登记离婚。登记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两次手续,而诉讼离婚当事人可选择线上立案、开庭,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最后,从效力方面看诉讼调解离婚更具权威与威慑力。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仅具备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另外一方需另行起诉至法院,这无疑增加了诉累。而诉讼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直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依法不能适用普通的司法确认程序。因此,即使双方在诉前已达成离婚合意,仍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对离婚效力加以确认。这正是大量离婚案件虽易于调解,却无法在诉前阶段彻底结案,而必须转入诉讼程序以诉中调解方式处理的制度原因。 综上,诉讼离婚审理期限远低于离婚冷静期,加之在线诉讼的便利性以及调解书的效力强制性,吸引了原可通过登记离婚解决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此类案件不具备“诉的利益”,使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形同虚设,有让离婚程序向“单轨制”发展的风险,必须予以治理。 (二)因“首判不离”的通识做法导致多轮诉讼 因夫妻双方情感危机而流入诉讼程序的离婚案件符合“诉的利益”,是需要依靠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定分止争的案件,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此类纠纷感情因素占据较大影响,进入诉讼程序后通常表现为在感情诉求上的针锋相对、财产诉求上的寸步不让,但根本则是夫妻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 审判实践中,《民法典》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核心标准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与抽象性。因此,法官在首次处理离婚诉讼时,为避免误判、留出缓和空间,往往倾向于驳回离婚请求。待当事人再次起诉时,则将前次诉讼结果作为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判断依据。经统计,2020—2023年福建某法院一审民事案件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中,有18.80%选择二次起诉(实际上这个比例只会更高),是离婚诉讼另一增长点,意味深层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 裁判标准模糊与案件持续增长让法官无力过多地关注夫妻感情的实际情况。为追求结案率,法官往往对背后隐藏的亲属关系和家庭之间深层次的矛盾重视不足,未综合运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式,简单划一的“以判压调,首判不离”,致使大量离婚案件陷入“案结事不了”困境,既造成“多轮诉讼”浪费程序资源,又让家庭暴力、感情破裂、涉外离婚等真正需要及时用诉讼程序定分止争的当事人陷入长期的诉累,引发负面舆情、损耗司法权威。 三、离婚案件综合治理机制的制度构思 (一)程序优化:离婚双轨制度的成本再平衡 因离婚成本变动流入诉讼程序案件的治理策略,是平衡当事人选择不同程序的相对成本,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价值。 首先,限制离婚案件线上开庭以平衡物质成本。举重以明轻,简单、宽松的登记离婚都需要本人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而更为审慎、严肃的诉讼离婚也应要求夫妻双方到法院参加庭审。况且离婚案件庭审的核心目的在于确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就难以判断,而在线庭审使法官根据夫妻的肢体语言和行为判断情感状况变得更为困难,进而影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实体权益。 其次,完善诉讼离婚冷静期来平衡时间成本。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建立于民法典实施前,已无法起到平衡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现实需要。人民法院可通过权衡适用离婚冷静期来实现平衡,若诉讼中法官发现当事人存在通过诉讼离婚调解制度规避离婚冷静期的意图时,可将庭审安排至一个月后来补足冷静期。同时,在法院创设条件与民政部门实现同步登记冷静期,实现诉讼离婚冷静期与登记离婚冷静期互享互通,冷静期满后双方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再次,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一站式”离婚协议司法确认,避免因离婚协议履行再生诉讼。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费等金钱给付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直接征求双方是否申请司法确认的意见,帮助制作司法确认申请书,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完成司法确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续事宜全部在该调解中心“一站式”进行,无需到法院办理任何手续。 (二)机制创新:情感修复与危机干预的融合 离婚冷静期和禁诉期的设置为心理咨询、离婚教育课程、调解等危机干预措施的加入提供空间,而充分的家事调查又可以为危机干预措施提供准确的切入点。两者的精密配合既可帮助双方当事人真正解决因情感问题导致的轻率离婚问题,又可让更多家庭感受到国家关怀,减少社会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负面舆论。 首先,可由治理中心采取社会化购买的途径为家庭成员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开展线上沟通、线下互动的婚姻教育、心理矫治、救助帮扶等心理健康综合服务。针对家庭成员不同的思想、立场、情感、利益需求和心理状态,采取针对性的心理调整方式,缓解夫妻的对立和敌对态度。 其次,夫妻矛盾具有反复性,需要及时开展回访工作,以防在冷静期和好的夫妻再生纠纷。治理中心可以委托网格员、电话、实地探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回访,做到持续关心夫妻婚姻家庭状况,达到及时化解家庭中再次出现的问题,观察心理辅导的疗效等作用,协助夫妻重建家庭。 最后,在冷静期创新引入离婚风险课堂,适当要求夫妻完成相应学时的离婚教育课程,向治理中心提供学习证明后再办理离婚手续,目的是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修复离婚创伤等。课程内容包括如何处理男女矛盾、婆媳关系,单亲父亲和单亲母亲如何与孩子生活、相处,子女如何认识离婚、认识父母之间的矛盾,如何调整自己的心理、学习和生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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