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诗和远方”到“生死救援” ——律师解析旅游徒步的法律警示录 “攀登人生的第一座雪山”“徒步丈量世界”……户外运动作为近年来兴起的娱乐项目,是早九晚九打工人的休闲娱乐方式,登山徒步、穿越自然保护区也渐渐成为年轻人亲近自然、释放压力的选择 。但是户外徒步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却潜藏着法律风险。国庆假期,几起发生在高海拔地区的生死救援引发热议。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高玲律师,为大家深度解析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事件回顾 10月2日,在海拔4700米的四川甘孜丹巴县丹东镇的卓雍措湖垭口附近,一名女游客出现高反、失温等情况,路过的游客和当地警方、镇政府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接力救援,成功将女游客运送下山送至医院。 据最新报道,被救女游客已进行手术,目前仍在昏迷中,有成植物人的可能,其家人发起公益求助筹集治疗费用。 热点回顾一:同行者的救助义务 在该名女游客已出现高反不适症状之时,一名自称是该遇险女游客旅游“搭子”的男子,让偶遇的陆先生等二人“帮忙看着”该女游客后,继续前行。网友质疑女游客被“搭子”抛弃,其父母也未能完全搞清楚“搭子”是否在女儿出现严重高反时尽到充分救助责任后离开。 问题:在共同参与高海拔徒步这类危险活动时,同行者在队友出现危险后,应该承担怎样的救助责任?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相关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当共同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如高海拔徒步)时,同行者之间因“在先行为”形成特定的互助与保障关系。当有人出现危险时,同行者负有在法律和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包括采取及时呼救、提供必要帮助、陪同等待救援等措施。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同行者不能随意抛弃处于危险中的队友,否则可能要为自己的不作为承担法律后果。 但值得一提的是“自甘风险”原则与救助义务间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自愿参与高风险徒步活动的成年人,若同行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同行者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如怂恿无经验者挑战高危路段),则可能因“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例如,若“搭子”擅自更改路线导致迷路,或未提醒防护导致同伴高反,需承担相应责任。 热点回顾二:紧急救助的“好人条款” 陆先生等二人扶着女游客走走停停,直到卓雍措的湖边,遇到另一个团队,其中有两名医护人员,他们拿出急救毯为女游客保温,展开一系列急救。随后,陆先生等二人因行程紧张,就将救援行动“交棒”给了后来的团队。参与救援的人相继拨打救援电话,没多久,救援人员及时赶到。 问题:在紧急救助过程中,如果救助人因为救助行为不小心对受助人造成了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相关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被称为“好人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消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法条明确规定,只要救助人是出于善意自愿实施紧急救助,即使在这个过程中无意造成受助人的一些损害,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为在类似突发事件中伸出援手的普通人提供法律保障,让更多群众在面对他人危难时能够更放心地伸出援手。 热点回顾三:非正式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传,女游客是通过网络或青年旅社结识旅游“搭子”组队出行。 问题:对于非正式组织的高海拔徒步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需要承担哪些具体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AA制或自发组成的“驴友团”,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或实际控制行程的人,也被视为组织者。他们有义务对活动路线、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参与者潜在危险,准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在危险发生时组织有效救援。若组织者存在过错,如选择超出队员能力的危险路线、缺乏基本应急预案等,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组织者不能因为活动是非正式的,就忽视这些安全保障责任。 热点回顾四:经营者义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告知义务 相关新闻提示,游客到高海拔等地区旅游要选择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并听从专业人员指导。 问题:旅行社等经营者在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具体需要履行哪些安全保障和风险告知义务?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高空、高速、水上、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如果经营者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游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等经营者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游客的安全保障。 热点回顾五:盲目冒险需担责 该事件动用了当地警方、政府工作人员和医疗资源进行救援,类似的徒步被困事件频发,消耗了大量公共救援力量。 问题:当个人因盲目冒险导致遇险并动用公共资源救援时,个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公民在享受探险自由的同时,也负有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并应审慎评估行为风险。当因个人盲目冒险导致遇险,并动用公共资源救援时,其行为就超出纯粹的个人风险范畴。我国部分地区已出台规定,对于违反禁令、明知故犯的探险活动,救援成本可能由活动组织者或被救人承担。这体现法律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同时,也引导公民树立责任意识,要求个人在从事高风险活动时,必须将可能消耗的社会公共成本纳入考量,不能将公共救援视为无条件的保障。 【新闻多看点】 国庆假期,在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老虎沟地区,多名徒步者因遭遇恶劣天气被困,截至10月11日17时,已有251人被成功转移,仍有1人不幸遇难。与此同时,国庆中秋期间,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等多地纷纷发布禁止在部分未开发区域开展探险、徒步等活动的通告与公告,明确指出擅闯者可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针对在未开发区域进行户外徒步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建议? 律师解答 孙高玲律师:我国法律法规对在未开发区域开展徒步等旅游活动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指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区划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开展旅游活动,徒步等行为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同样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以及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并且,游客不得在景区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即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徒步等活动的行为,不仅违反上述法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这意味着,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将面临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若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违法者还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除了要承担生态恢复补救责任,支付更高金额的罚金外,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若因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徒步等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破坏珍稀动植物栖息地等严重生态破坏事件,违法者将可能因涉嫌失火罪、非法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未开发区域导致伤亡的情况,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总之,在未开发区域进行户外徒步活动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徒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勿盲目冒险,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关于徒步 在高海拔地区徒步有何注意事项? 一是关注官方提醒。出行前密切关注目的地官方发布的最新资讯及安全提醒,详细了解目的地路线、潜在风险等相关情况。 二是提前规划路线。根据自身体能状况与地形地势等条件,合理选择难度适宜的徒步登山路线,并提前仔细规划,避免擅自“野徒”前往未开发、未开放的危险区域。 三是合理安排时间。预留充足的徒步登山时间,确保在天黑之前下山或抵达住宿地点,以防止夜间滞留山中迷路、失温而遇险。 四是确认天气状况。山中天气多变、温差较大,需密切关注官方发布的天气预报与气象预警,如遇恶劣极端天气,及时调整行程,避免冒险出行。 五是准备衣物装备。备好羽绒服、冲锋衣等防寒保暖衣物和太阳镜、防晒霜等防晒用品,穿着防水、透气、舒适的登山鞋,准备充足的饮用水、电解质饮料与巧克力等高能量食物,同时携带雨具、登山杖、照明灯、充电宝等必要徒步登山装备及创可贴等应急药品。 遇到险情时如何求救? 一是烟火信号求救。生三堆火是国际通用的受困信号。生三堆火,使之围成三角形,燃烧的火焰可以发出求救信号,也能防动物的袭击。 二是灯光信号求救。夜间使用手电筒或闪光灯向飞机或远处可能有人的地方发出求救信号。灯光求救方式为“三短+三长+三短”。 三是沿途做好标记。一方面可以让救援人员发现,另一方面在自己返回时,不至于迷路。 律师提醒 户外探险有边界,法律准则须遵守 在探索自然、追求“诗和远方”的征途中,合理合法的行为准则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这在户外活动中同样适用。同行者在面对他人遇险时,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义务,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要求。紧急救助中的“好人条款”则体现法律对见义勇为的鼓励与保护,让施救者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而活动组织者与商业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与健康。 此外,个人在享受探险自由的同时,也需承担对自身安全负责的义务。盲目冒险不仅可能危及自身生命,还可能消耗大量公共资源,对此法律亦有明确规定,违规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户外活动应合理合法,既要追求心灵的自由与远方的风景,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尊重生命,共同守护一个安全、和谐的户外环境。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