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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5:20:26

合规发票变“异常凭证”? 法院:销售方须对发票合法性负责到底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心恩 吴雅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合同白纸黑字约定“含税价”,买方依约付款后,竟因上游发票“爆雷”被迫补缴18万余元税款?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税买卖合同纠纷案,对规范交易行为、明晰税务责任提供指引。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福州某科技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自动化设备公司采购电器设备,结算方式为到款发货,总货款包含增值税。

2024年4月18日,某科技公司付款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总计145万余元,其中增值税总计18万余元,某科技公司收到发票后进行税款抵扣。

今年1月20日,福州市某税务局告知某科技公司,因某自动化设备公司存在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某科技公司此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被要求转为“进项税额转出”,18万余元税款无法继续抵扣。这一突如其来的税务调整导致某科技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某科技公司遂将某自动化设备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其赔偿增值税税额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供应商发票违规致税款损失,应全额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含税价格约定意味着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收取的价款已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应开具合规发票,以确保某科技公司能够依法抵扣。

该案中,某科技公司已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某自动化设备公司虽开具了发票,但因自身原因,导致某科技公司无法达成抵扣目的,造成18万余元的税款及利息损失。该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未能履行其提供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核心义务,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产生18万余元的进项税额转出所产生的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应由某自动化设备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什么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转出?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可以将已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从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这一过程称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当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购进的货物、接受的劳务、服务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以及发生其他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时,应当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不能进行抵扣。

销售方有义务开具合规发票

买方自行承担损失举证责任

在企业间的买卖交易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证。审判实务中,开具发票被视为销售方的合同附随义务,如果合同对开具发票、发票种类和税率作出详细约定,则开具相应发票系销售方的合同约定义务。销售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开具发票无效,属于销售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税额损失是否是必然损失及损失金额的大小,举证责任在于购买方。如果发票能否交付尚属于不确定状态的,无法主张损失。此外,开具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如付款)不具有对等性。当事人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等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

销售方须对发票负责

购买方有权追偿损失

对销售方而言,收取含税价,就意味着对发票的合法有效性负责到底。任何虚开、不规范申报或“走逃失联”等行为,既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也将承担与交易相对方签订的民事合同项下的民事责任。对购买方而言,在交易中需警惕发票风险,务必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发票类型、税率及提供时限;收到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其状态真实性;一旦因发票问题被税务机关要求转出进项税,应立刻固定税务文书、补税凭证等关键证据,及时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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