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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1月27日,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全面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晋江经验”,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八章七十七条,内容涵盖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系统性地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框架和制度体系。 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自行制定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增设准入条件。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活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并强调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为破解融资难题,《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服务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授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并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直接融资。 在激励科技创新上,《条例》要求完善技术、资金、人才等扶持措施,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并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维权援助。 《条例》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要求政府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问题诉求协调处理机制。同时,明确容错机制,对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未违法规、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探索性失误予以容错处理。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严禁干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策的各项事项,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并规范涉企收费和检查活动,禁止强制摊派或参加评比表彰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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