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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平青山绿水的“伤痕” ——三明两级法院创新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 闽山苍苍,闽水泱泱。在三明这片土地上,层峦叠嶂间的林海翻涌着墨绿波浪,多条河流如银带穿梭其间,滋养着这片森林覆盖率达77.12%的“中国绿都”。作为闽江发源地,三明2850万亩林地既是生态屏障,更是八闽大地的“绿色心肺”。然而,滥伐林木、野外违规用火等行为时不时为这份青绿添上“伤痕”。 为破解难题,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导泰宁县人民法院率先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随后在多地法院推广适用。 生态修复监督人,是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审理中选聘的独立第三方主体,可为公民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方案制定、全程监督实施、反馈整改意见,让生态修复从纸上判决落到山地林间。这一制度不仅让修复方案看得见、修复过程管得着、受损生态治得好,更让公众参与落得实,聚合社会多方力量,奏响生态协同治理的交响曲。 春时不等人 法官案前忧生态 春到人间草木知,植树造林正当时。今年2月末,闽西北山区的早樱初绽,泰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马欢欢却望着桌上的案卷陷入沉思。窗外的阳光透过树叶洒在卷宗上,“陈某某滥伐林木”几个字格外醒目。 2024年7月,陈某某购买了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红一组山场的林木,办理的采伐许可证仅允许采伐马尾松。为图更大利润,他授意工人超出许可范围,采伐了阔叶树和杉木。经鉴定,未经审批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36.9917立方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非难事,但马欢欢的目光停留在卷宗里另一个关键信息上——此时距离闽北山区的植树黄金期结束仅剩两个月。 林木有价,生态无价。马欢欢从事生态审判工作多年,深知森林生态修复的时效性。若是因案件审理周期错过植树时节,后续补种的树苗成活率大概率不高,这样不仅增加修复成本,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也将持续扩大。 彼时,泰宁县检察院已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营造林木或缴纳修复费用、购买林业碳汇赔偿生态损失。按照常规司法程序,案件需经审理、判决、生效后再执行修复,但这样一来,必然错过植树黄金期。 “森林是活的生态系统,错过植树时节,再高的罚款也换不回及时修复。”马欢欢召集合议庭成员充分评议。大家一致认为,司法的终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修复与守护,必须打破常规,找到一条既能依法办案,又能及时修复生态的路径。 窗外的春雨淅淅沥沥,仿佛在滋养这场司法创新的萌芽。马欢欢心中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让被告人在判决前的最佳种植期完成复绿补种。 制度破难题 村干监督守青山 法者,治之端也;变者,进之途也。面对生态修复的迫切需求,泰宁法院决定迈出创新步伐,将先予执行制度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领域。3月初,泰宁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陈某某在判决前的适宜种植期内,完成案发山场的复绿补种任务。这一裁定,打破了“先判决后执行”的常规流程,为生态修复抢出了关键时间。 与此同时,泰宁法院就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泰宁县检察院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某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连续抚育3年,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0%,第三年存活率大于85%;陈某某自愿赔偿林木养分固持、碳汇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2472.4元。 生态修复周期长、专业性强,若缺乏有效监督,很可能出现“虚假修复”“形式修复”的问题。陈某某是否会按时种树?种的树苗是否符合要求?后续培育能否到位?一连串问题萦绕在马欢欢心头。此时,建立一套全程监督机制的想法在马欢欢心中应运而生——选聘生态修复监督人,让专业力量和基层群众共同参与监督。 知屋漏者在宇下。谁最了解案发山场的情况?谁能最便捷地开展日常监督?马欢欢想到了案发地的村委会干部——他们居住在村里,距离山场近,熟悉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更有群众基础,能够及时发现修复过程中的问题。 经过审慎考虑,泰宁法院决定聘请案发地村干部吴衍辉担任该案的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聘期3年,负责对陈某某补植复绿、抚育管护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树活不活,乡亲们都看着呢!”接到聘书的那天,吴衍辉拍着胸脯承诺。为让监督有章可循,泰宁法院制定出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明确监督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要求通过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等方式,实时跟踪修复进展。如今,吴衍辉的监督职责,从种树延伸到了后续三年的抚育管护。现在,他每次巡山都会拍照记录,定期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确保将修复责任落到实处。 今年4月,泰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完成补植复绿、赔偿生态损失,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泰宁法院的这一创新,不仅解决了生态修复时效滞后的问题,更让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扎根基层,实现了“审理一案、修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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