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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4 16:15:46

热闹过年,这些知识不可少!

作者:本报记者 胡苏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关键词:聚餐饮酒 

案例:酒后在小区挪车被罚

过年聚会增多,只要“喝两口”开车就构成酒驾或醉驾,并在司机启动车辆的瞬间即可认定。需注意的是,不仅不能驾车上路,就连单位、小区道路也不能驾驶。

春节前夕,湖南长沙的张某和朋友吃饭饮酒后打车回家,因小区通知道路封闭施工,张某便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在移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经检验,张某体内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70.8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交警遂对张某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交警对张某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经调查后,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小区道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交警部门对于小区道路没有行政执法权。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70.8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对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小区道路属于“道路”吗?春节期间,走亲访友、聚餐饮酒增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吴武萍律师: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的小区道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提到的“道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不是全封闭,社会车辆可以进入,仍然属于“道路”。其中短距离挪车,也算驾驶,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受到处罚。

不过,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且不具有该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上述案件中,虽然张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但该行为仍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不用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酒驾、醉驾危害极大,易酿惨剧,轻则面临处罚,重则失去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醉酒后车祸身亡,同饮者被判赔偿

2025年9月,河南武陟的朱某召集好友王某甲、王某乙聚餐。王某甲出资购买了12听每听容量1升的啤酒,三人围坐一桌吃饭饮酒畅谈。聚餐结束后,王某甲在深度醉酒状态下骑车返家遭遇车祸去世,法院最终判决另外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如果饮酒者出事,劝酒者和同饮者须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解答

吴武萍律师:春节期间,大家务必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桌亲友应相互提醒、主动劝阻酒后驾驶行为。饮酒、劝酒本身不违法,但若因劝酒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结果,劝酒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饮酒者出事,以下情况劝酒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如用语言刺激对方饮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尽到照顾义务,如对方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同饮者没有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或送至医院治疗,此时,若出现意外,同饮者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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