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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25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潘某在泉州与朋友喝酒后又打算去厦门找朋友喝酒,于是请代驾载其前往厦门。当车辆行驶至厦门某收费站时,酒精上头的潘某与代驾发生矛盾,并与其解约。之后,潘某自行驾车继续行驶,因操作不当无法驶出另一收费站,遂掉头在高速上逆向行驶了一段距离,不料迷失方向,直至车子燃油耗尽,停在高速公路最靠边的车道上。之后,潘某拨打电话报警求助,并如实供述自己酒驾的事实。经鉴定,潘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20.2mg/100ml。到案后,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漳州市龙海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潘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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