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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19-07-31 15:4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五:资金断裂债务重重 重整程序盘活资金

【基本案情】

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开发的“卧龙湾·生态第一园”一期及相关旅游项目在当地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起,金汇公司受房地产市场低迷影响,出现资金链严重断裂,继而引发大量诉讼案件,公司名下土地、房产陆续因诉讼保全、强制执行被查封,经营开发陷入停滞。后该公司向建阳法院申请金汇公司破产清算,建阳法院于2017年5月9日裁定受理。

【审理情况】

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多方研判一致认为金汇公司具有重整的可能和条件,故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转入重整程序。2017年9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建阳法院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投资人承诺遵照双方破产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发卧龙湾二期地块“御龙熙岸”项目,并全面负责金汇公司二期土地及一期未开发项目开发管理,以借款的方式为该公司的重整提供复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重新启动,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原始债权金额的70%(经估算,若为破产清算,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0)。

【典型意义】

房地产企业破产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关乎民生及社会秩序稳定,本案是通过重整程序盘活房地产企业资产,引导破产企业自主开发建设,进而提升债务清偿率的典型案例。金汇公司进入重整计划实施程序以来,经过两年的自主经营管理,截止2019年6月,销售回现资金已达2.29亿元,已偿还抵押债权共8448万元,偿还建设工程款债权1810万元,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177万元已清偿完毕,后续房产的开发建设还在进行中,重整计划实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六:餐饮合伙企业亏损破产 “三合并”机制提升效率

【基本案情】

厦门福也餐饮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福也餐饮合伙)系通过线上发起众筹,由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出资人出资成立,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的企业。因餐饮行业竞争激烈,福也餐饮合伙经营种类较为单一,不断亏损且无法继续经营。厦门中院执行局在执行福也餐饮合伙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发现福也餐饮合伙名下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福也餐饮合伙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后经执行转破产程序,2018年7月,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福也餐饮合伙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经核查,该案管理人向法院申请以一次债权人会议解决所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提前就福也餐饮合伙的财产状况、大致测算的清偿率等相关情况与各申报债权人员进行沟通、对接,确保一次债权人会议能够完成所有事项的表决并促进表决事项符合破产法规定的通过标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做债权申报审查情况报告,并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结合福也餐饮合伙的资产状况,管理人向法院提请宣告福也餐饮合伙破产,并同时申请对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因财产分配表决方案达到法定通过标准,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确认财产分配方案,并依照方案及时完成分配、发布公告,有效化解21件执行积案。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三合并”审理原则,即受理前合并一次听证会明确审理原则,审理中合并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所有事项,终结前合并一次财产分配实现案件快审审结,实现执转破案件的快审快结,仅用时40天就完成宣告破产、终结分配等程序,为目前福建省内执转破案件审理时限最短的案件。厦门中院充分运用执转破案件在前期执行中已摸底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特点,注重在案件中发挥对管理人的指导作用,强调把控审限、提高审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流程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