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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2018年度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19-07-31 15:4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九:执行转破产转和解方案 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

【基本案情】

厦门科莱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益公司)因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苏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债权人提起诉讼,相关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转破程序将前述执行案件移送厦门中院民六庭进行破产立案审查。2017年11月28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科莱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厦门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如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将面临股权变现困难、实际清偿率为零的困境。经多方沟通协调后,针对科莱益公司债权人数少、债权种类单一、债务人不愿破产清算的特点,指导债务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通过由科莱益公司向第三方融资的方式分期清偿债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2018年4月17日,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同意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厦门中院遂根据债权人审议情况,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转和解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除清算、重整之外的第三种制度,具有阻却企业破产清算、拯救债务人的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实行差异化审理思路,通过由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赢的局面。同时有效解决了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执行难题,也使企业得以重生。

案例十:僵尸企业仍有救活可能 执转破再转重整效果好

【基本案情】

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原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专有技术产品。2014年,因部分出口业务货款无法收回及银行收贷等影响,该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因该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先后被多名工人以及多家债权人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2016年12月14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东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经管理人清产核资,认为该公司仍具有较高重整价值、进行重整有利于妥善解决东林公司的债务。厦门中院遂裁定对东林公司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7年12月,管理人公开招募东林公司的重整投资人,经公开、公正、公平及透明程序后,确定重整投资人。2018年9月,经多方沟通协商后,根据东林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厦门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东林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东林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福建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转破中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对僵尸企业的特殊拯救价值,实现各方的共赢。同时,因案制宜采取出售式重整方案,充分考虑东林公司的特殊情形,又兼顾顺利承接东林公司具有市场活力的核心营业事业、资产,实现了破产审理方式的创新,并顺利化解工人讨薪信访、供应商债权人讨债信访等重大社会矛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