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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公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0:21:21 来源:

案例三:购买汽车遭遇变相加价

2015年7月16日,消费者张先生向福鼎市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2014款荣威350自动迅悦版轿车,经营者报价99700元,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以优惠两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裸车价格为76700元,消费者预付订金5000元。协议签订后经营者表示需要加价1万元,双方再次协商,约定由消费者再支付5000元购买多功能方向盘与一键启动装置。但是第二天经营者又以报错价格为由,坚持要求加价1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张先生认为经营者缺乏诚信原则,出尔反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福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就此事进行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新《消法》与《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并就经营者在合同管理与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订金5000元,并赔偿消费者1680元。

【案件评析】本案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当退还订金,并赔偿消费者损失。首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在消费领域,经营者违约,消费者除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可以运用《合同法》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案例四:“保险押金”不合法

泰宁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反映其于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轿车时,向经营者支付了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后经营者以杨先生不再其处缴付保险为由不退还押金,故求助于消委会,要求经营者退还押金。

接诉后,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消费者杨先生诉称,他于2014年11月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时,经营者要求支付3年的保险押金共计3000元,但并未告知保险须在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缴付。后因泰宁县阳光汽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价格偏高,他决定不在其公司缴纳保险,经营者便以此为由不退还押金。经营者辩称,由于杨先生是贷款购车,所谓的“保险押金”只是债权抵押的形式,目的是为了防止车主在还款期内不购买保险,只要消费者还清购车贷款,便可凭车贷证明退还押金,至于要求杨先生一定要在本店购买保险则是业内的“行规”。在了解事件的经过之后,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以押金的形式强制消费者在特定的营业点购买保险的“行规”不合法,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保险押金3000元,消费者杨先生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的第十七条也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经营者以押金形式要求消费者在其店铺购买车辆保险,涉嫌强迫消费者进行关联交易,也严重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