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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公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6-03-14 10:21:21 来源:

案例九:按摩被烫伤

消费者杨女士在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花费2000元办理了一张充值卡,可享受艾灸15次。2015年5月30日,她在第一次接受艾灸服务时,腿被烫伤起泡,在药店购买消炎药及烫伤膏进行伤口处理,但不见效,于是前往医院治疗。杨女士就此次事故找到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对于本次事故,经营者仅退还杨女士部分预付充值款1500元,却没有对事故损失作出任何赔偿,且将事故责任推卸给员工。协商无果,消费者杨女士向工商局12315台寻求帮助。

接诉后,工作人员前往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了解情况,并多次联系双方到现场调解。消费者杨女士诉称,经营者尚欠其350元预付充值款未退还。而本次烫伤除了医疗费外,还应包含后期的疤痕治疗费,杨女士从事舞蹈表演工作,因腿伤不能跳舞,同时主张误工费。经营者表示,善合堂推拿馆处于亏损经营,且此前一直由其合作伙伴经营管理,出了这样的事故,他很无奈。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经营者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消费者表示同意,调解成功。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杨女士在接受漳浦县善合堂推拿馆服务时,人身受到损害,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赔偿。

案例十:第三方责任险引保险争议

消费者蔡女士向省消委会投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一辆北京现代(闽A90061)牌照车停在福州六一北路实发大厦停车场突发自燃导致停在旁边的另一辆投诉方所属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牌照车共同受损,投诉方认为(闽A90061)已购买了第三者商业险,因此要求被诉方按第三者商业险负责理赔长城哈佛H6(闽A00V56)牌照车的损失。

保险方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投诉方所要求的长城哈佛H6(闽A00V56)牌照车与北京现代(闽A90061)同属于被诉方的被保险人蔡凤所有,根据“第三者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长城哈佛H6(闽A00V56)不属于“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责任。

最终在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消费者提出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案件评析】“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相对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物?当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与被保险物属于同一投保人所有,是否为“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被诉方没有提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被诉方以两车同属一人,被引燃的车辆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保险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十一:充话费送手机涉虚假宣传

2015年7月29日上午,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12315举报后,依法对位于永春县桃城镇南环路桃溪456、458、460、462、464号交通综合大楼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春县分公司永春营业厅进行检查,该营业厅外的LED灯广告牌上标有 “预存399元话费,即可获得iphone4S8G手机一台”的字样,该广告字样未见其他限制性条件,店内亦未见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信息和限制性条件的宣传标语或其他相关材料。

在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该案时,店内工作人员称,用户只需预存399元话费,就送iphone4S8G手机一台,而在实际办理存话费送手机手续时,只有2013年12月31日前入网、单卡或者合约到期前三个月且未生效合约、正常在网的联通老用户才有资格参与该活动。该宣传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引起他人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营者接受了相应处罚并撤除了相关广告宣传。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永春联通宣传的“存话费拿手机”,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引起了部分消费者误解,误以为任何消费者都只需预存399话费就可以获得iphone4S8G手机一台。有关单位对其的处罚应该引起商家的重视,在宣传广告时切忌误导浮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