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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0:0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不得跨越至公共领域

——陆某诉某米业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被告某米业有限公司、某米行系大米生产者、销售者。两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崋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崋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崋龍”对中华民族而言在历史文化、民族形成、文化图腾等方面具有特殊含义,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崋龍”字样,将使“中崋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公共利益。因此,两被告使用“中崋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含有禁用元素的被控侵权标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当如何掌握处理原则。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则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案例四

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标识恐成侵权

——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与某酒店、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8日,原告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经商标所有权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取得三款“百威”相关商标使用权。同样拥有上述三款商标使用权的百威投资公司系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之一,但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被告漳浦县某酒店销售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生啤酒,其在金龙泉啤酒的冷藏柜外观张贴标注有“百威英博 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控股 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出品 ”字样和瓶装、听装两款金龙泉啤酒外观图片广告,其中“百威英博”文字字体均作放大处理并单独一行突出显示,与下方“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控股”和其他文字存在较明显的分割和差别。而该广告宣传材料由金龙泉啤酒经销方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制作、使用并向经销商户提供。

【法院审理】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在广告宣传中均突出使用“百威英博”字样,该字样与原告获得授权的三款商标内容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别,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被告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并对被告某酒店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二被告在某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案例评析】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基本出发点。本案中,二被告经销的商品,其生产公司的控股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受控股公司亦享有相同注册商标使用权。二被告在广告宣传过程中,故意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其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在宣传商品来源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得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构成商标侵权。本案的审判,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商家遵守公平竞争的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经营,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