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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0:0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九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

——被告人陈某某、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仙游县郊尾镇埕边村自己家中开办篮球加工厂。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NBA/SPALDING篮球、篮球包,并雇佣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生产。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将该厂生产的涉案商标篮球、篮球包销售给他人,价值66万余元。2017年6月29日,仙游县公安局在对该加工厂及仓库进行清查时,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NBA/ SPALDING篮球2760个,价值为1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9.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管理制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策划整个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袁某某系以正常工资受雇从事日常生产活动,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于仙游县公安局的假篮球2760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入罪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袁某某系共犯。以刑罚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不受侵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十

平等保护原则促重大涉外专利侵权案和解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维易科精密仪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微公司是留美华人团队在国内投资设立的半导体芯片设备制造商,维易科仪器公司与中微公司在全球范围开展市场竞争。中微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10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2017年7月13日中微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易科仪器公司的子公司维易科上海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设备。

【法院审理】

中微公司自主研发的等离子刻蚀设备和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但与其配套的易耗品基片托盘却需从美国进口,而维易科公司却在美国法院申请了对中微公司禁止销售基片托盘的禁令,造成中微公司销售困难,甚至面临停产风险的实情。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本着彻底解决纠纷的考虑,经多方努力使双方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对话”,双方当事人最终在美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和被告分别在中国和美国法院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我国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领域的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涉及到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敏感话题,引起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业界的高度关注,美国驻华使馆派员旁听庭审。本案纠纷的妥善解决,体现了中国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

(记者 郭佳文 实习生 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