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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04-28 10:07: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五

擅自使用他人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福建榕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榕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山姆商贸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沃尔玛公司系“山姆会员商店”开办者。截止本案诉讼发生时,沃尔玛公司共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其中福州山姆会员商店,于2001年6月开业。榕金集团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4月20日,榕金网络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福建山姆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4月2日。沃尔玛公司诉称,“山姆”文字标识系其在零售服务行业通过开办“山姆会员商店”所拥有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榕金公司、榕金网络公司、福建山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山姆”标识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山姆”文字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12万元等。

【法院审理】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姆”系沃尔玛公司所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的特有名称;榕金集团公司等三被告,在经营行为中采取一致行动,擅自使用沃尔玛公司的知名服务名称“山姆”,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攀附沃尔玛公司商誉,损害沃尔玛公司正当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山姆”文字标识经沃尔玛公司长期使用及宣传,已经在特定零售行业发挥区别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可以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侵权责任承担上,考虑到使用方经营范围不仅只有零售服务,在从事其他行业时只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程,即规范使用,就可避免与涉案特有名称产生混淆,故可不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

案例六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冠(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紫金华丰国际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金冠公司于2011年7月将与涉案糖果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5月,金冠公司经公证,向被告瑞润公司购买被告紫金华丰公司生产的“金稻谷黑糖话梅糖”两袋。被诉侵权糖果包装的主要特征与金冠公司的包装装潢虽然存在若干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区别并不显著,二者所使用的图形、颜色、文字的排列组合整体上构成近似。

【法院审理】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糖产品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紫金华丰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黑糖话梅糖特有的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包装、装潢近似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系因模仿他人包装装潢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包装装潢,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予制止。鉴于金冠公司的黑糖话梅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通过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方式,有力制止了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